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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2022年长江流域禁捕十大典型案例

安康市2022年长江流域禁捕十大典型案例
2023-01-18 13:32:32 来源:安康新闻网

按照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有关要求,安康市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力查办“捕、运、销”各个重点环节违法案件,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2年,全市共查办各类非法捕捞行政案件50件,行政处罚73人,公安机关立案侦办非法捕捞刑事案件3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8人,对非法捕捞形成了强大震慑,呈现出“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食”的良好局面。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市禁捕办筛选了10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件一:汉滨区陈某某、邹某某非法捕捞案

2022年6月2日下午4点41分,汉滨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安康市渔政执法智能预警平台”发现,在东坝汉江水域有两人正在进行非法捕捞。17时38分,执法人员赶到事发现场,依法对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制止其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捕捞工具拦河网3副、渔获物0.9千克,当事人陈某某用自带的剪刀将执法人员划伤后泅水逃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汉滨区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0.9千克;2、没收捕捞工具拦河网3副;3、并处罚人民币伍万元,陈某某、邹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二:旬阳市吴某某禁渔期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鱼案

2022年4月27日11时10分,旬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吕河镇坝河流域日常巡查中,发现吴场村一组河道当事人吴某某使用拦河网捕鱼。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并查获收缴拦河网1副,渔获物10尾0.315千克。执法人员将其查获拍照取证,经查明,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下网捕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旬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旬阳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非法捕捞网具1副;二、没收渔获物10尾0.315千克,无害化处理;三、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案件三:白河县伍某某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2022年5月20日14时许,白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县境内禁捕巡查中发现,伍某某在白河县茅坪镇枣树村三组天然水域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鱼,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手撒网1副、自制鱼篓1个,在鱼篓里边装有90尾(长6—16厘米)大小不等小鱼,通过称重为1.46千克。5月25日经安康市渔业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资源损害咨询评估专家组认定:该捕鱼工具为非法捕捞渔具。以上事实证实了当事人伍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鱼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白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90尾(1.46千克)、手撒网1副、鱼篓1个;2、给予罚款贰仟伍佰元。

案件四:石泉县储某某等四人使用可视鱼竿进行非法捕捞案

2021年12月30日17时,石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渔政执法监控视频后台发现,在曾溪火车站西边火车桥南汉江河水域有4人驾驶1条手划铁皮船,使用可视鱼竿非法捕捞。经调查,证实当事人为储某某、黄某某、张某、夏某某,4人于当日下午5点左右使用3副装有可视设备的鱼竿在上述区域垂钓,捕的1条渔获物在逃跑时已放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4名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捕捞动机为娱乐,非盈利出售,且渔获物只有1条并已放生,危害后果小,存在逃跑情节,但能主动上交涉案船只,石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认定违法情节较轻,于2022年1月24日对储某某等4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当事人储某某等四人分别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合计肆仟元;2.没收3副装有可视设备的鱼竿。

案件五:岚皋县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

2022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岚皋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从抖音发现,有一网名“矿工的心酸”抖音号,在7月3日下午6时许发布“野生钱鱼”短视频,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立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协助查找锁定嫌疑人,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石门镇月星村冉某某家现场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冉某某于7月3日下午5点多,携带手撒网1副在其居住地河边小地名龙滩子的地方捕鱼,共捕到近2斤小鱼,其中有10多条钱鱼,回家后将捕获渔获物拍了短视频发布在抖音平台账号上,渔获物做成食物给小孩吃了。钱鱼,学名多鳞白甲鱼,是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以上事实证实了当事人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岚皋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手撒网1副、粘网1副;2、给予罚款贰仟元整。

案件六:紫阳县刘某某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2022年6月3日6时至7时,洄水镇广播站退休干部当事人刘某某使用手撒网,在洄水镇八道河非法捕捞时被当地干部黄某某查获后,将手撒网和捕捞渔获物(冷冻)保存,电话通知移交紫阳县农业农村局处理。经调查、当事人刘某某使用手撒网,在长沙坝下游至上游80米的河流范围内非法捕鱼,时间为1小时。经水产专家鉴定涉案解冻渔获物鱼类有:马口鱼(桃花子)17尾,麦穗鱼(小白鱼)61尾,颌须鮈(麻鱼)5尾,共计83尾,规格为515公分,现场称重1.8千克。以上事实证实当事人刘某某在禁渔期进行捕鱼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紫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手撒网1副、渔获物1.8千克;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案件七:紫阳县敖某某等三人非法垂钓、非法电鱼案

2021年6月21日至22日,重庆市城口县籍人员敖某某、袁某自重庆市城口县驾驶皮卡车至陕西省紫阳县高桥镇权河村一组(小地名:权河口,属于任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非法垂钓,共计钓获多鳞白甲鱼50尾。6月22日晚,敖某某、刘某某、袁某三人使用电鱼设备非法电鱼,电捕多鳞白甲鱼共计206尾。案发后,经鉴定多鳞白甲鱼(又名多鳞铲颌鱼、钱鱼)属于鲤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此外,刘某某于2021年1、2月份在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月河河道内(禁渔区)使用地笼(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黄鳝、龙虾等水产品,所得渔获物均已食用或出售。2022年5月12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紫阳县高桥镇公开巡回审理这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被告人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贰仟元,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柒仟元;对被告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伍仟元。

案件八:岚皋县洪某某等四人非法捕捞水生动物案

2021年10月14日,重庆市城口县籍人员洪某某等四人携带农药(甲氢菊酯)及食物和水,一起驾车至陕西省岚皋县石门镇芙蓉村大盘河,在河坝内趁无人之际非法捕捞水生动物“山楂子”,当日下午5时许被岚皋县公安局横溪森林派出所巡查民警现场抓获。经当场清点洪某某等四人非法捕捞的102条水生动物“山楂子”,后移交至岚皋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2021年10月15日岚皋县农业农村局聘请陕西省动物研究所对洪某某等四人捕捞的102条“山楂子”进行种属名称及保护级别鉴定,经鉴定,该102条“山楂子”均为“巫山巴鲵”,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22年7月5日,岚皋县农业农村局对洪某某等四人捕捞的102条“巫山巴鲵”的发育系数及价值进行鉴定,102尾巫山巴鲵的价值为拾叁万伍佰元,洪某某等四人对此鉴定均无异议,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目前公安机关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九:汉阴县城关镇某牛肉店销售禁渔期间重点水域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渔获物案

2022年8月11日,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汉阴县2022年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工作”专项检查过程中,对汉阴县城关镇某牛肉店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内存放有1袋冷冻鳜鱼,数量为10条,共计2.1千克。经查,该鳜鱼为经营者刘某某于2022年7月初在旬阳市辖区内汉江河段钓获,拟以50元/千克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05元。当事人销售禁渔期间在重点水域垂钓鳜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汉阴县农业农村局汉阴县公安局关于实行长江流域重大支流十年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尚未售出的冷冻鳜鱼;2、罚款100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案件十:岚皋县某畜禽养殖合作社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1月14日,岚皋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长江禁捕”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辖区道路沿线张贴含有“野生钱鱼,1399259****”为内容的喷绘广告。执法人员通过拨打该电话,成功找寻到广告主岚皋县某畜禽养殖合作社,并对其进行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的所谓野生钱鱼并非野生,实为池塘养殖。宣传“野生钱鱼”,目的为了吸引顾客、抬高售价。截至查处当日,当事人累计制作张贴涉案广告20余幅。当事人发布虚假野生钱鱼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构成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岚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关于野生钱鱼的广告,并给予42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安康新闻网

(责任编辑:瞿永昊 刘书君)
关键词:安康,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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