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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2022年长江流域禁捕十大典型案例

安康市2022年长江流域禁捕十大典型案例
2023-01-18 13:32:32 来源:安康新闻网

按照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有关要求,安康市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力查办“捕、运、销”各个重点环节违法案件,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2年,全市共查办各类非法捕捞行政案件50件,行政处罚73人,公安机关立案侦办非法捕捞刑事案件3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8人,对非法捕捞形成了强大震慑,呈现出“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食”的良好局面。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市禁捕办筛选了10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件一:汉滨区陈某某、邹某某非法捕捞案

2022年6月2日下午4点41分,汉滨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安康市渔政执法智能预警平台”发现,在东坝汉江水域有两人正在进行非法捕捞。17时38分,执法人员赶到事发现场,依法对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制止其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捕捞工具拦河网3副、渔获物0.9千克,当事人陈某某用自带的剪刀将执法人员划伤后泅水逃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汉滨区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0.9千克;2、没收捕捞工具拦河网3副;3、并处罚人民币伍万元,陈某某、邹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二:旬阳市吴某某禁渔期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鱼案

2022年4月27日11时10分,旬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吕河镇坝河流域日常巡查中,发现吴场村一组河道当事人吴某某使用拦河网捕鱼。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并查获收缴拦河网1副,渔获物10尾0.315千克。执法人员将其查获拍照取证,经查明,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下网捕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旬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旬阳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非法捕捞网具1副;二、没收渔获物10尾0.315千克,无害化处理;三、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案件三:白河县伍某某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2022年5月20日14时许,白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县境内禁捕巡查中发现,伍某某在白河县茅坪镇枣树村三组天然水域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鱼,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手撒网1副、自制鱼篓1个,在鱼篓里边装有90尾(长6—16厘米)大小不等小鱼,通过称重为1.46千克。5月25日经安康市渔业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资源损害咨询评估专家组认定:该捕鱼工具为非法捕捞渔具。以上事实证实了当事人伍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鱼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白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90尾(1.46千克)、手撒网1副、鱼篓1个;2、给予罚款贰仟伍佰元。

案件四:石泉县储某某等四人使用可视鱼竿进行非法捕捞案

2021年12月30日17时,石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渔政执法监控视频后台发现,在曾溪火车站西边火车桥南汉江河水域有4人驾驶1条手划铁皮船,使用可视鱼竿非法捕捞。经调查,证实当事人为储某某、黄某某、张某、夏某某,4人于当日下午5点左右使用3副装有可视设备的鱼竿在上述区域垂钓,捕的1条渔获物在逃跑时已放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4名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捕捞动机为娱乐,非盈利出售,且渔获物只有1条并已放生,危害后果小,存在逃跑情节,但能主动上交涉案船只,石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认定违法情节较轻,于2022年1月24日对储某某等4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当事人储某某等四人分别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合计肆仟元;2.没收3副装有可视设备的鱼竿。

关键词:安康,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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