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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定
2022-12-02 10:37:57 来源:陕西应急管理

五、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省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权,主动适应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涉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立法研究,推动不同领域重大风险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完善配套制度,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供高质量立法供给。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要求,全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法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开展重点风险领域执法检查、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专项核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重复执法和不作为、乱作为,树立行政执法良好社会形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持续深化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发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积极回应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中的司法问题,依法处理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各级国家机关要依法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监督工作,健全完善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紧盯重点风险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运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方式,加强贯通协调,健全信息、资源、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作为监督重点,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情况的汇报,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履职情况报告,质询、询问和调研询问等监督工作时,应当将防范化解相关领域重大风险情况作为必查、必问、必评的内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依法认真办理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意见和建议,将风险隐患线索及时转有关方面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的行政监督职责,健全执法检查监督、审查批准、备案审查、考核惩戒等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相关单位制发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注重监督实效,保证法治统一。

各级监察委员会对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中发现的系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方式,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强化治理,促进公职人员履职尽责。积极推动监察监督与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统筹衔接,严格执纪问责。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发挥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大对涉及重大风险案件的审判,维护社会稳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协作联动,建立健全违法犯罪案件移交、沟通会商等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发挥四个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集中办理涉秦岭、黄河和长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维护生态安全。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单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财政资金、重点项目、国有资产等经济领域专项审计,依法查处纠正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各级统计部门要发挥监督作用,通过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加强经济运行变化情况统计监测,为执行、调整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提供意见建议和决策依据。

各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支持新闻媒体发挥主阵地作用,依法开展舆论宣传监督,推动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解决,营造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和谐互动的社会氛围,提升舆论宣传监督的公正性和影响力。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韩存军 刘晓莉)
关键词:依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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