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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2024-10-11 14:56:50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

本支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未尽事项以申报指南为准,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 优秀文艺成果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文艺创作成果

(一)获得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1.电视剧、电影奖励200万元;

2.戏剧奖励200万元;

3.网络文艺、广播剧、歌曲及图书奖励50万元;

4.理论文章奖励20万元。

(二)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等国家部委主办的常设性全国文艺类奖项

1.戏剧类作品

①获得文华大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文华单项奖的奖励20万元;

②获得群星奖的奖励30万元;

③获得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的奖励100万元;

④获得中国戏剧奖·曹禺剧本奖的奖励50万元。

2.影视剧类作品

①获得电视剧“飞天奖”“金鹰奖”“白玉兰奖”中最佳电视剧奖等专业级奖项(非个人奖项)的奖励200万元;

②获得电影“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中优秀影片奖等专业级奖项(非个人奖项)的奖励200万元;

③获得电视剧“金鹰奖”“白玉兰奖”中最佳电视纪录片、动画片等专业级奖项的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的奖励50万元;

④获得上海国际电影节(金爵奖)等国际A类电影节优秀影片的奖励100万元。

3.其他各门类作品

①获得茅盾文学奖的奖励100万元;

②获得鲁迅文学奖的奖励50万元;

③获得全国美术展览奖、书法兰亭奖、曲艺牡丹奖、音乐金钟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舞蹈荷花奖中综合性奖项的奖励50万元,单项奖项的奖励10万元;

④获得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等奖项奖励5万元;

⑤获得冰心散文奖等奖项的奖励5万元。

二、获得省级奖项的文艺创作成果

(一)获得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1.电视剧、电影奖励20万元;

2.戏剧奖励20万元;

3.网络文艺、广播剧、歌曲及图书奖励5万元;

4.理论文章奖励2万元。

(二)获得陕西省其它文艺类专业奖项

1.获得陕西省文华大奖的奖励20万元,获表演奖等单项奖项奖励2万元;

2.获得陕西省群星奖的奖励5万元;

3.获得陕西戏剧奖、陕西电视金鹰奖、陕西电影奖、陕西美术奖、陕西民间文艺山花奖、陕西曲艺牡丹奖、陕西摄影奖、陕西书法奖、陕西舞蹈荷花奖、陕西音乐奖、陕西杂技奖中综合性奖项的奖励3万元,单项奖项的奖励1万元;

4.获得柳青文学奖等奖项的奖励1万元。

(三)获得其他区域性省级专业奖项

1.获得影视剧类奖项的奖励10万元;

2.获得戏剧类奖项的奖励2万元;

3.获得文学、曲艺、歌曲等其他门类奖项的奖励1万元。

三、在高平台演出播出或入选国家部委巡演展演的优秀文艺创作成果

(一)戏剧类作品

1.入选国家部委主办的调演、巡演、展演活动的奖励30万元;

2.在国家大剧院上演,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奖励30万元。

(二)影视剧类作品

1.电视剧作品

①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100万元;

②在央视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50万元;

③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其他重要时段或在两家一线卫视播出的奖励30万元;

④入选中宣部、广电总局等国家部委重要展播剧目的奖励10万元;

关键词:西安,文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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