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条第一款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九十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王某组织公款吃喝并违规接受宴请案
(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3号,总第3号)
【关键词】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涉案财物处置
【执纪执法要点】
公款吃喝、违规接受宴请等行为除浪费国家资财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外,还严重破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党员干部虚列开支公款报销违规吃喝费用,这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隐形变异问题,性质恶劣,应加大查处力度,予以严肃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大惩处力度,将严肃处理违规吃喝问题作为纠“四风”、树新风的重点,扭住不放、露头就打,严防反弹回潮、死灰复燃。在涉案财物处置上,则要注重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精准处置。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王某,中共党员,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2021年2月19日晚,王某召集本单位5名干部在该县某酒店聚餐,要求按照人均1000元的标准安排餐饮,所花费的6000元以公车加油费、维护保养费等名目列入该局“三公”经费中予以报销。3月21日晚,王某在该县房地产开发商张某经营的日本料理店接受宴请,享受每人定价1888元的套餐。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公款吃喝费用1000元,被收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费用1888元。同时,参加公款吃喝的其他5名干部受到了批评教育,并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5000元。
【指导意义】
1.关于王某违规吃喝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理
本案中,王某的违规吃喝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王某“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二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王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实践中,对于这两个问题都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涉案财物处置上,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在准确认定王某应负担的公款吃喝费用和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时所对应的餐饮费用的基础上,责令王某退赔公款吃喝的相关费用1000元,收缴王某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的费用1888元;同时,参加公款吃喝的其他5名干部受到了批评教育,并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上述处理区分了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干部在违规吃喝问题中的责任大小,对王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力度更重,既体现了执纪工作的精准性,又对其他5名干部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执纪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