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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
2021-08-04 10:05:5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夏某违规操办其子婚庆事宜案(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2号,总第2号)

【关键词】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涉案财物处置

【执纪执法要点】

受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现实等因素影响,在婚丧喜庆之际宴请宾朋,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习惯”和“风气”。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并没有“一刀切”地禁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但一些党员干部却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这类行为容易损害党员干部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保持严的主基调,坚持露头就打,对同时存在借机敛财行为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认定和处理此类问题时,既要依据相关规定认定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并依纪依法对违纪违法所得作出精准处置;又要注意把握执纪执法尺度,明确释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还要注意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民众风俗习惯以及单位同事、周边群众的认知和评价等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要重视通过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上切实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不断改善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夏某,中共党员,某乡副乡长。2020年9月,夏某在其子结婚时,邀请该乡政府5名下属参加婚宴,收受该5名下属所送礼金2.5万元。经查,夏某与上述5名下属没有礼尚往来。同时,夏某还邀请25名亲属参加婚宴,收取礼金3万元。夏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2.5万元被收缴。

【指导意义】

1.关于夏某操办其子婚庆事宜是否构成“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的认定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以及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判断是否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一般来说,应审查核实党员干部是否使用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业务联系单位的财物、场地、交通工具等物资,是否邀请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业务联系单位的人员参加,等等。在本案中,夏某作为副乡长,邀请与其没有礼尚往来的5名下属参加其子婚宴并收受礼金2.5万元,可以认定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庆事宜。需要指出的是,夏某还邀请了部分亲属参加婚宴,经审查核实,这些人和夏某之间不存在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不是其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数额也没有明显超出正常的礼尚往来水平,对于这部分情节不宜认定为违纪违法。

2.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追究党纪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收缴”和“责令退赔”;在追究监察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其中,追究党纪责任时对违纪所得予以“收缴”,相当于追究监察责任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和“追缴”,通常针对的是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具体而言,一是“没收”是指将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强制收归国有,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二是“追缴”是指将违纪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回,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则上缴国库。三是“责令退赔”通常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有资产,如公款吃喝、公款旅游以及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获得的财物等,责令被审查调查人将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归还,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应当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上缴国库。

关键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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