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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典型案例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典型案例
2023-06-02 15:23:22 来源:陕西市场监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53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汉中市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勉县纪元农资超市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案

2023年1月10日,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化肥,随即对当事人销售的“福瑞华”牌复合肥料、掺混肥料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库存的117袋化肥依法扣押封存。经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均为不合格。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共购进销售“福瑞华”牌掺混肥料、复合肥料14吨,购进价格2900元/吨,销售价格3000元/吨,涉案金额4.2万元,违法所得0.1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117袋掺混肥料、复合肥料,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汉中市略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略阳县鹏汇商行销售以次充好化肥案

2022年12月9日,略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当事人销售的美国嘉吉(磷酸二铵)肥料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2月10日,略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产品59袋,购进价格142.5元/袋,销售价格150元/袋,截至现场检查时,该批化肥全部被勉县汉中航标农资公司销售商收回,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885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发票,没有建立进货和销货台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425元的行政处罚。

七、安康市石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泉县兴诚农资配送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腐殖酸磷肥案

2023年3月15日,石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电话,称石泉县兴诚农资配送中心销售的2022年11月18日生产的“玉苗”牌规格型号40kg/袋的腐殖酸磷肥疑似不合格产品。3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安康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GB/T20413-2017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石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洋县玉虎化工有限公司购进5吨腐殖酸磷肥,进价为400元/吨,售价为450元/吨,货值金额2250元,违法所得250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向供货商索要资质材料,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台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杨凌华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2年11月15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硫酸钾极性分子复合肥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4月17日,当事人生产的“后稷”牌规格为50KG/袋的硫酸钾极性分子复合肥8吨(160袋),销售价格178元/袋,召回5吨作为原料重新加工。该批次产品不符合产品标示企业标准,也不符合国家标准GB/T 15063-2020要求,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复合肥不符合国家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罚款2848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下一步“铁拳”行动查处的重点,坚持执法监管和教育引导相结合,注重执法力度与执法温度相统一,积极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良好社会风尚,依法纠正、查处餐饮浪费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辛晓霞 韩存军)
关键词: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假冒伪劣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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