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限制车辆通行,城区内所有机动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卫生防疫、持有通行证物资运输、应急教援、防疫公务、城市管理等特种车辆除外)一律不得在城区道路上行驶。
二、党政企事业单位、部门因公务、工作需要通行车辆,向县防肺办申请,经审核后发放通行证。
三、严格查验为柞水县企业、单位运输生产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以及牲畜养殖业所需原料、粮油蔬菜、煤气、防疫物资、药品等生活物资的车辆。通行证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村(社区)主动申报,属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加注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到县防肺办办理车辆通行证;属村(社区)管理的,由村(社区)盖章,镇办加注意见后,到县防肺办办理车辆通行证。各卡口严格查验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中高风险地区车辆或无通行证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劝返,一律不得进入,各卡口不得放行。对持有通行证的车辆按照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扫两码、测温的流程进行筛查,对车辆消毒登记后予以放行。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电子监控记录和现场查获记录,一律按闯红灯违法行为查处;违反上述规定上路行驶的摩托车、各类电动车,一律查扣。
五、待产孕妇、突发重大疾病等确需就医就诊人员,允许临时通行,在3个工作日内持诊断证明到县交警大队销号。
六、各镇办可根据本通告,结合实际进一步作出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车辆管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城区人员出行和车辆通行管控措施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柞水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来源:商洛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