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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24项违法事实,陕西西韩兴隆煤矿被警告并罚款45万元

存在24项违法事实,陕西西韩兴隆煤矿被警告并罚款45万元
2025-08-30 11:57:06 来源:信用中国(陕西)

近日,据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公示,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存在24项违法事实,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警告并罚款45万元。

存在24项违法事实,陕西西韩兴隆煤矿被警告并罚款4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煤安监四罚〔2025〕1033-1号显示,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3303消突巷5#煤层定向抽采钻孔和3#煤层预抽钻孔连接在同一抽采管路上,未分单元单独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

3304消突巷预抽3#煤突出煤层瓦斯时,265-267组钻孔施工后未连孔抽采,也未进行封孔。3304消突巷巷口瓦斯抽采管理牌板8月12日测量数据中,瓦斯实测流量34.28m3/min,探头显示流量3.10m3/min,数据相差较大,未及时分析处理;

3304消突巷预抽3#煤突出煤层瓦斯时,第66组-68组、73组、75组、86组、91组、95组、105组、108组、116组、117组、132组已连抽钻孔未记录每个钻孔的接抽时间;

2025年4月8—10日监察执法四处检查发现矿井未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责令2025年4月15日前整改完毕,2025年8月13-15日检查发现该问题仍未整改;

3303消突巷抽采管路主管自7月16日至今抽采负压均低于13KPa,8月13日现场检查时,该地点管路计量装置显示抽采负压为9.2KPa;

11309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40m处1根锚杆失效,20m处2根锚杆失效,未及时补打;

11309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迎头风筒破损严重,多处漏风,未及时修补或更换,目前上山掘进了55m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挖排水沟。4502运输联巷掘进工作面喷浆滞后迎头200m,与《45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喷浆滞后迎头不超过100m不符;

3305消突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未根据巷道转弯的地形特点合理选用带式输送机型号,现选用的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在转弯处胶带跑偏严重;

8月13日现场检查时,3305消突巷掘进工作面溜矸眼堵仓;

3303消突巷钻场以里5-20m范围内大面积积水,积水深度大于20cm;3306消突巷底部巷道积水长约30m,深约0.5m,积水区域未能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3301备采工作面照明综保未按要求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2025年8月13日4点班现场检查时查阅漏电试验记录,8月8日以前无记录;

3301备采工作面回风巷超前支护段,巷道变形严重,巷道高度低于1.8m;

矿井未按规定设置风筒传感器,11309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设置在距离迎头约50m处;

5#煤轨道巷距4502运输联巷三岔口以下200m范围内多处顶板破碎,顶帮浆皮开裂,其中三岔口以下30m附近大块浆皮悬吊在人行道上方,威胁行人安全未及时进行井巷维修;

矿井水害季度隐患排查不全面。未见11采区和12采空区深部挡水墙、地表老窑排查资料;

3301工作面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测试点及测定钻孔轨迹未在瓦斯地质图或者防突措施竣工图上标注;

3301备采工作面机头80m内、3302综采工作面第55~60号支架处存在局部空顶现象,采煤支架未紧贴顶板和煤壁;

4502运输联巷掘进工作面一部、二部带式运输机机头未设防护栏及警示牌;4502运输联巷掘进工作面、3303消突巷带式输送机内侧有水泵开关等设备,需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均没有设过桥;

8月1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3303消突巷高负压瓦斯抽采管路主管上甲烷传感器浓度显示为0,8月14日矿方对该传感器更换后显示抽采浓度维持在4%以上,经查该传感器在7月至8月期间大部分时间显示浓度为0,矿方未及时发现该传感器故障,未对该设备定期检查维修;

2025年8月13日4点班现场检查时,3301备采工作面回风巷约200m巷道底鼓严重,高度低于2.2m,严重影响人员安全通行;

265回风下山与390回风下山为采区回风下山,查看监测监控系统显示:8月1日至今两处回风下山风速均超过6m/s;

3303消突巷钻场处使用过的沾有废油的棉纱放置在油桶上方编织袋内,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现场检查时使用移动应急APP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考,通风副矿长杨旭考试不及格;

矿调度室没有应急照明设施;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第9.5.1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针对24项违法事实,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一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合计罚款45万元。

据企查查数据显示,此前,因为安全生产问题,西韩兴隆煤矿领多张罚单。2025年5月26日,陕煤安监四罚〔2025〕1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存在掘进工作面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等24条安全生产问题,被行政处罚229万元并责令停产整顿5日。2025年4月21日,陕煤安监四罚〔2025〕1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存在15条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27万元。

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06月02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马庄村西,法定代表人为刘勇。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煤矿开采、销售。

(责任编辑:王莹 秦华)
关键词:陕西,西韩兴隆煤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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