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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24项违法事实,陕西西韩兴隆煤矿被警告并罚款45万元

存在24项违法事实,陕西西韩兴隆煤矿被警告并罚款45万元
2025-08-30 11:57:06 来源:信用中国(陕西)

2025年8月13日4点班现场检查时,3301备采工作面回风巷约200m巷道底鼓严重,高度低于2.2m,严重影响人员安全通行;

265回风下山与390回风下山为采区回风下山,查看监测监控系统显示:8月1日至今两处回风下山风速均超过6m/s;

3303消突巷钻场处使用过的沾有废油的棉纱放置在油桶上方编织袋内,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现场检查时使用移动应急APP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考,通风副矿长杨旭考试不及格;

矿调度室没有应急照明设施;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第9.5.1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针对24项违法事实,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一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合计罚款45万元。

据企查查数据显示,此前,因为安全生产问题,西韩兴隆煤矿领多张罚单。2025年5月26日,陕煤安监四罚〔2025〕1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存在掘进工作面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等24条安全生产问题,被行政处罚229万元并责令停产整顿5日。2025年4月21日,陕煤安监四罚〔2025〕1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存在15条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27万元。

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06月02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马庄村西,法定代表人为刘勇。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煤矿开采、销售。

(责任编辑:王莹 秦华)
关键词:陕西,西韩兴隆煤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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