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继续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和风险处置,在追偿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风险补偿资金,并附《风险补偿资金返还告知书》(附件3)。
第十四条“工信贷”业务整体贷款不良率超过4%,将暂停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压降贷款不良率符合标准后,经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研究确定后,重启补偿业务。在贷款投放初期,给予一定容忍度。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工信贷”风险补偿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普惠高效、精准补偿、突出重点、风险分担”的原则。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对“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重点对合作银行中小企业贷款规模、支持中小企业数量、融资成本、审贷效率、不良贷款率、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适时通报。“工信贷”业务的绩效评价结果,是“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不定期对“工信贷”风险补偿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风险补偿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对骗取、挪用贷款或者利用贷款从事其他与经营无关活动的企业,由合作银行中止对其贷款支持,并将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负责解释,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金〔2022〕41号)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