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遴选合作银行,组织开展对合作银行的“工信贷”业务进行绩效评价。
(三)负责指导并审核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及额度,协调“工信贷”业务开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工信贷”风险补偿金;
(二)会同省工信厅遴选合作银行,对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八条合作银行职责:
(一)负责按照要求制定“工信贷”专项信贷服务方案、开发专属产品;
(二)负责本系统“工信贷”业务台账跟踪管理,按季度向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报备相关贷款信息、汇总统计,并对报送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补偿对象、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工信贷”风险补偿对象为确定的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必须是针对“工信贷”白名单企业出现的不良贷款,且为签订合作协议以后新发放的贷款;
(二)“工信贷”业务应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其中信用贷款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0BP,其他贷款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0BP。
(三)获得“工信贷”业务支持的白名单企业,贷款资金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十条不良贷款项目和补偿标准:
合作银行开展的“工信贷”业务,贷款本金逾期达90天仍无法收回的,合作银行启动贷款风险补偿追偿程序。对合作银行确认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给予20%―50%的风险补偿。
(一)对单户企业贷款5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未偿还本金余额50%的风险补偿;
(二)对单户企业贷款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给予未偿还本金余额40%的风险补偿;
(三)对单户企业贷款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给予未偿还本金余额30%的风险补偿;
(四)对单户企业贷款2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给予未偿还本金余额20%的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工信贷”业务优先支持以下贷款:
(一)信用贷款。主要是指“工信贷”白名单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无抵押、无担保流动资金贷款。
(二)上市培育贷款。主要是指银行机构为已与保荐机构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或辅导协议的企业发放的贷款。
(三)中期贷款。主要是指“工信贷”白名单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上项目、扩大产能投资的项目贷款,原则上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单户企业在“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下每次只能申请一笔贷款,且不得在其他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子项目下同时申请贷款;已享受过市(县)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不得再申请“工信贷”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补偿程序:
(一)合作银行在“工信贷”白名单企业逾期认定为不良后,按月向托管机构提交“工信贷”风险补偿申请,包括申请报告、《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1)、贷款合同、逾期证明、汇总表等。托管机构会同省工信厅审核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和风险补偿建议。
(二)省财政厅审核后通知托管机构拨付“工信贷”风险补偿金,并附《“工信贷”风险补偿通知书》(附件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