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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满意 合理差评与恶意侵权边界在哪儿

消费者不满意 合理差评与恶意侵权边界在哪儿
2025-03-24 09:29:35 来源:法制日报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吃店系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本案中,认定涉案视频内容是否侵犯小吃店的名誉权,应结合行为人的社会角色、言论自由的行使边界或注意义务程度、视频内容的相关措辞及其影响力、传播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普通消费者有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产品、服务进行评论的权利。张某作为探店达人,到小吃店拍摄视频并发布的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对其“善意并无过失”注意程度的要求可适当高于普通消费者。张某并未试吃便对小吃店的小吃作出贬损性评价,不具有客观性及真实性,也超出了善意评论的合理限度。

在数字经济时代,头部互联网平台具有较强的传播力、影响力,结合张某的粉丝量、播放量、转载量、留言评论,综上,法院认定张某的视频及对应的文字描述导致小吃店品牌信誉和社会评价的降低,张某的相关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在其抖音号的用户置顶位置公开发布声明向原告小吃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时间不得少于15日,道歉内容由法院进行核定;并赔偿原告小吃店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被告已履行了全部义务。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是法治社会最基本底线,既是为人处世之本,也是经商兴业之道。博主探店将消费者和实体商家连接起来,做到客观真实就可以让食客借助视频推介来正确选择消费和有效“避坑”。一方面,通过探店对商家的经营与服务进行现场监督,既替商家作口碑宣传,也可倒逼商家自律精进;另一方面,对博主本身亦有扩大粉丝、收获流量、提升知名度的“变现”效应。

但“探店”行业不是法外之地,“种草”有边界,流量有底线。探店博主就其真实感受发表客观、真实的言论,无可厚非。然而本案中,探店博主却因商家的无过错行为而恶意差评,在网络平台肆意抹黑、贬低商家。其发表的内容严重失实,并具有侮辱、严重贬损的性质,给商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据新华日报

营销号炮制传播“红黑榜”

以打假之名行造假之实

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5年央视“3·15”晚会落幕后,社交平台上出现了很多漏洞百出的“3·15红黑榜”。这些榜单意在“安利”消费者所谓“红榜”内放心品牌的同时,又提醒消费者“避坑”所谓的“黑榜”企业。然而,在这些“3·15红黑榜”背后,却是部分营销号蹭着“3·15”的热度在营销炒作,恶意抹黑所谓“黑榜”商家,赚取“红榜”推广费,以打假之名行造假之实。

那么,炮制、传播“红黑榜”的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被抹黑的企业要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跟着“红榜”消费,误选了产品或服务,谁又该为此埋单,消费者又该怎样维权?

营销号炮制传播“红黑榜”

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扬舟律师认为,就营销账号而言,可能承担损害企业名誉的民事责任、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严重的可能承担损害商业信誉的刑事责任。

如果营销账号恶意编造“黑榜”使企业的信用和声誉等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企业名誉权,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营销账号明知是虚假的广告,仍然炮制、宣传“红榜”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可能会被监督部门处以没收广告费用、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执照等处罚。编造的虚假信息,如果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行为,可能被处以拘留和罚款。

关键词: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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