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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重磅发布:被开除团籍的,将不被录用为公务员

中组部重磅发布:被开除团籍的,将不被录用为公务员
2021-10-20 11:30:03 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

第二十五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对报名人员进行体检。

第六章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对拟任职人员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拟任职人员可以设置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拟任职人员在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相关情况报送公务员主管部门。

对拟任职人员未设置试用期的,在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

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试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参加遴选人员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开遴选工作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开遴选机关、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申诉,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公开遴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初任培训办法(试行)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1年9月17日发布)

第一条 为提高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源头培养和战略培养,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键词:团籍,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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