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开遴选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
(五)决定与任职。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六条 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公开遴选有关工作。
公开遴选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考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
第七条 省级机关和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原则上面向本辖区内下级机关(含相应层级中央机关直属机构)公务员进行。因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等需要面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进行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事先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沟通。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公开遴选工作进行统筹,合理确定时间和频次,一般应当集中开展。
第二章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八条 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组织公开遴选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条 公开遴选应当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名额、职位简介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公务员所在机关党委(党组)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把关责任,充分考虑人选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对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不得同意或者推荐报名。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三)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四)一般应当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五)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六)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八)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四)、(六)项所列条件,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