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马川 | 自由栖居 仅84席合院 敬献得意人生
  • 无界长安广告
  • “我眼中的幸福安康”抖音短视频大赛
  • 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
  • 聚焦基层统战工作创新实践
陕西
English
陕西内容 国际表达
三秦大地 :
当前位置:陕西频道首页 > 要闻 > 正文

中组部重磅发布:被开除团籍的,将不被录用为公务员

中组部重磅发布:被开除团籍的,将不被录用为公务员
2021-10-20 11:30:03 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有关培训机构应当采取开展培训内容测试、审核学员培训总结等形式,综合考虑学员考勤和遵守纪律情况,对学员参加初任培训的表现和成效进行考核评价。

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举办的初任培训班结束后,学员表现情况、考核评价结果由有关培训机构及时反馈学员所在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者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完善初任培训登记制度,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时由所在机关组织填写《公务员初任培训考核表》(见附件)并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举办的初任培训班一般委托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组织实施,统筹用好干部党性教育基地、党员教育基地、公务员实践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优质培训资源。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和有关培训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初任培训师资水平,组织政策理论水平高、机关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公务员先进典型和业务骨干上讲台;完善初任培训课程体系,组织开发培训课程,及时更新课程内容;组织学好用好公务员初任培训全国统编教材。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编写体现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特点的培训资料。

公务员初任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区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编制公务员初任培训经费预算,严格落实培训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有关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初任培训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公务员主管部门。

公务员主管部门适时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者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新录用公务员素质能力、履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初任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初任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办法(试行)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1年9月17日发布)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规范性,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分类分级、实战实用,坚持严格管理、精准高效。

关键词:团籍,公务员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