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特色,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模式,开展大练兵、大比武、大竞赛,灵活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方法,强化案例教学、现场教学和岗位练兵,增强培训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有效性。
第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应当坚持从严管理,严肃政治纪律、课堂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严格过程管理和学员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培训安全。
第十条 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考核,可以采取学分制、笔试、答辩、模拟操作等方式,重点考核实际执法能力。
培训考核结果作为上岗、任职、晋升等的依据之一,由所在机关按有关规定记录并存入干部人事档案。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相关培训机构(基地)、师资队伍、课程体系、教材体系建设,提高标准化水平。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并动态调整本行业本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机构(基地)名单,指导加强行政执法教学特色基地建设,指导培训机构(基地)紧扣主责主业,突出行业特色,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规范管理,强化场所、设施、装备、器材等支撑保障,优化考核评估,提高培训质量。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有关培训机构(基地)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注重选聘政治素质高、法治观念强、法治素养深厚、执法经验丰富、授课效果好的教师教官、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业务骨干充实师资队伍;根据需要组织开发特色培训课程,完善培训课程体系,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建立并及时更新本行业本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清单,统筹建好用好网络学习平台;加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教材体系建设,组织编写不同科目培训大纲。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编制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经费预算,严格落实培训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行业本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为改进完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