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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发布

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发布
2023-02-02 13:47:01 来源:安康新闻网

(二)建筑面积超过三十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三十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三提供外,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提供;

(三)物业服务用房必须相对独立,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四)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

(五)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

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首次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业主有权查询。

已建成但未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可以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擅自处分。

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用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明示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区域的范围;

(二)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数量和位置、建设单位可处分的车位数量和位置;

(三)地下室(含人民防空地下室部分)、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四)物业服务用房及其他共有部分的面积和位置、共用设施设备名称;

(五)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

(六)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章 前期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或者现房销售三十日前,应当在县(市、区)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服务区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建设单位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过程中应当听取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具有约束力。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向房屋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房屋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新建物业服务区域实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所出售房屋交付之日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就前期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关键词:安康,物业,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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