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
(2022年8月30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五届] 第五号
《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8月30日经安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月1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
第一节 物业服务区域划分
第二节 共有物业
第三章 前期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四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业主大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其他规定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一节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节 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规范物业服务与管理活动,维护物业活动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行使共同管理权,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人、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使用和维护物业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物业服务与管理应当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社村协管、业主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合理收费、诚实信用、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原则。
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成立党支部或者联合党支部,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 建立完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四级物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监管体系。
第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维护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鼓励物业服务人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满足实施物业服务与管理的条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旧小区、易地搬迁安置小区等的改造和服务。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和易地搬迁安置小区等,可以选择聘请物业服务人服务、村(居)民自主管理或者村(社区)党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协同管理等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