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1月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应急预案》(市政办函〔2021〕6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18日
西安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二〇二四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效应对、及时处置建设工程事故,最大程度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不良影响,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或导致人员伤亡,以及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危及社会和公众安全、导致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本预案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
(1)天然气管道、电力等建设工程。
(2)轨道交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3)园林绿化、公园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城镇燃气设施、集中供热管网等建设工程。
(4)公路、水路等交通行业建设工程。
(5)水库、防洪设施、供水管道等水利行业建设工程。
1.4事故分级
建设工程事故分级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执行,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5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督和应急管理,增强忧患意识,做好日常监测与防控,最大程度防范和避免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减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以事发地、事发单位应急机构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行业主导,协同应对。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应急资源,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形成合力。
(4)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机制和处置流程,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应对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应急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西安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住建局局长
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西安城投集团、市轨道集团、西安水务集团。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行业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应对等工作;决定启动、终止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较大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挥协调或督促指导区县(开发区)做好一般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按规定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履行全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能,及时传达和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
围绕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5个专项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参与所属行业领域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分析、总结、评估工作。各专项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工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1)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电力等建设工程事故专项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2)轨道交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专项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3)园林绿化、公园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城镇燃气设施、集中供热管网等建设工程事故专项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
(4)公路、水路等交通行业建设工程事故专项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5)水库、防洪设施、供水管道等水利行业建设工程事故专项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2.3现场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现场抢险、救援、人员疏散等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兼任或指定专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制定和调整现场处置方案;全力组织抢险、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整合调配现场应急资源;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并向市应急指挥部请示应急终止;负责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治安疏导、交通运输、后勤保障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指挥部要求,积极履行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综合协调组:事发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统筹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现场指挥部的值守工作,收集、汇总、上报现场处置工作情况;向各工作组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联系和督促各工作组工作;协调调运应急物资装备。
(2)抢险救援组: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实施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人员搜救、火灾扑救,会同行业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3)医疗卫生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卫生防疫和监督工作;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4)治安疏导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
(5)交通运输组:市交通局牵头,负责组织运送抢险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援物资等。
(6)后勤保障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除以上工作组外,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实际情况,组建其他必要工作组。
2.5专家组
各专项办公室做好各自监管行业领域应急专家库建设,专家组负责分析、研判事故情况,为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3.预防与预警
3.1风险防控
各专项办公室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建设工程事故的因素进行研判预测、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定期开展典型事故案例研究,认真分析事故成因,紧密结合在建工程安全管理实际情况,找出建设工程事故风险隐患产生、发展规律。对发生概率高、事故后果影响大的各类安全风险,要安排足够力量,密切监测风险动态变化情况,随时收集各类预警监测数据和信息,为有针对性地做好事故预防提供依据和参考。
3.2预警
3.2.1预警方式
结合日常监测、常规巡查、隐患排查手段及上级文件通知的要求,将建设工程事故预警分为监测预警、巡视预警和综合预警。
3.2.1.1监测预警
(1)各专项办公室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对有可能导致建设工程事故发生的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各专项办公室加强信息共享,对各部门或单位监测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导致建设工程事故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1.2巡视预警
(1)各专项办公室在本行业领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要求被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停工整改,适时召开分析研判会议,根据研判结果,发布预警信息,并开展全市范围内该类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
(2)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预案成员单位应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工作,将日常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3.2.1.3综合预警
(1)根据国家、我省、我市或相关上级单位发布的文件、通知及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结合重要时间节点或时段,如重要活动、会议、重大节假日等,及时发布相应通知或预警信息。
(3)对以往建设工程事故出现的季节、月份、地点等进行综合会商、研判分析,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我市发生一起一般建设工程事故、全国发生一起重大及以上建设工程事故或在一段时间内多个地区发生较大及以上建设工程事故时,结合我市实际,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2预警信息发布
各专项办公室负责自身监管范围内建设工程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并填写《西安市建设工程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单》(见附件5)。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市委宣传部指导相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咨询渠道等。预警信息可通过系统内部应急指挥平台、传真、短信、微信等途径发布。根据需要,也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途径进行发布。
3.2.3预警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围绕预警信息内容及措施要求,结合实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动态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级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2)加强信息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加强相关区域、重点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5)采取局部或全面停工措施。
(6)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7)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
(8)准备临时避险场所等应急设施,并确保可用。
(9)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城市生命线工作安全运行。
(10)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将事故信息上报至相应的专项办公室,专项办公室迅速汇总、研判事故信息,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对于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建设工程事故,或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涉及敏感问题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对上级人民政府要求调度核实的相关信息应在30分钟内电话反馈,明确要求报送信息的应在1小时内书面反馈。
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先初报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4.2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启动本级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全力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受到威胁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3分级响应
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级别、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结合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将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
4.3.1三级响应
发生初判为一般级别的建设工程事故,专项办公室迅速对事故发展趋势做出研判,需要市级部门进行指导、协助处置的,由相应的专项办公室主任启动市级建设工程事故三级响应,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协助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事故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其他成员单位,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参加事故处置与救援工作。
4.3.2二级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启动市级建设工程事故二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发生较大级别的建设工程事故。
(2)事故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建构筑物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3)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无法对事态进行有效控制时。
(4)市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3.3一级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市级建设工程事故一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方面应急资源,开展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建设工程事故。
(2)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事故涉及敏感问题、社会影响较大。
(3)市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4.4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开展救援工作;发现人员被困,尽可能迅速调集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开展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在确保抢险人员安全或者对危险土方、建筑、构筑物等采取加固措施后,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搜救过程中要避免对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2)医疗救护。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及时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将重症伤员向医疗机构转运;做好伤员心理抚慰。
(3)现场管控。及时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根据现场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设置交通管制区域,对事发地及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管控疏导,防止交通堵塞瘫痪;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保障抢险救援车辆和人员优先通行。
(4)治安维护。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滋事、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专家会商。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为一线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6)人员转移和安置。事故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进行临时安置。
(7)设施抢修。因建设工程事故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设施损坏,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各主管部门立即协调有关管线责任单位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无法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8)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4.5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公开的原则,在宣传部门指导下,依授权发布。信息发布工作可通过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方式,主动、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6响应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结束应急响应,参与处置救援工作的各方解除或逐级降低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领导下,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受伤人员、征用物资补偿、恢复生产、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及时补充救援物资等,尽快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事故引发的各种潜在危害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对主要结构物进行监测,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防止盲目复工,导致二次或衍生事故的发生。
5.2调查和评估
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授权或者委托部门牵头,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相应的专项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分析、总结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遵循“专兼结合、上下联动”原则。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要发挥施工单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专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力量,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周边的抢险救援力量部署,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一旦发生事故,确保救援力量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就近救援。
6.2物资保障
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调查工作,明确本行业(领域)应急物资储备状况以及可调用的应急物资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动态数据库。
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明确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同时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
6.3资金保障
应急保障所需经费按照建设工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由各级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保障。
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要求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使用台账的审核。
6.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救援体系,根据建设工程事故处置需要,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6.5交通与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状态下的应急车辆通行,同时做好事故现场交通秩序维护。
7.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各专项办公室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的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同时督促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做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8.2宣传培训
各专项办公室应将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尤其是施工一线工人进行培训,增强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
8.3应急演练
各专项办公室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
演练可通过桌面推演、实战演习等多种形式开展,以解决操作性、针对性、协同配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广“双盲”演练(不预告时间、不预告地点),提高事故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在演练过程中要做好演练记录,应急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价。
8.4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分析评价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根据《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9.附则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应急预案》(市政办函〔20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