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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的利君制药子公司的厂房设备莫名消失,200多万元8年来难要回

法院查封的利君制药子公司的厂房设备莫名消失,200多万元8年来难要回
2025-02-13 15:13:46 来源:大风新闻

记者现场和姬先生联系到该法务负责人,她说,渭城法院来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她不在场,人在外面,办公室同事收的,“我回来看到是要停止给三分厂(利君包装公司)付款,就问了财务,我们并不欠三分厂的钱,账上显示他们欠我们钱。让我们停止付款,我们之间首先得有债权债务关系。”该负责人说,利君包装公司与利君制药公司是租赁关系,租用场地多年,房租水电欠了一大堆钱,包括利君包装公司的职工安置安抚,“三分厂一个股东是利君集团领导,在制药公司账上借了一笔钱安置的,现在还在账上。租赁关系到期后,利君包装公司没有继续续租,但是也没搬走。

除了租赁关系,两个公司之间还有别的关系吗?该负责人说,具体情况应向渭城法院进行了解,目前关于停止支付拆迁款法院已经撤回了,“但瑞意公司也复议了。”

法院来现场贴了封条的设备,当天拆迁都拆没了?“这个我不清楚,因为当时送达的时候,不是我接的,不知道这个情况。”

那么,姬先生的债款该如何追回?“我又不是他家的法务,你问我这个问题,我觉得你问错对象了。我不欠他的钱,我也不欠包材公司的钱,所以我只能给你说这么多,反而那个包材公司还欠我很多钱,你采访法院,我觉得这是最合适的。”

>>利君包装公司

为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

姬先生说,利君包装公司目前已经联系不到。记者在天眼查上看到,西安利君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仍显示为钱某,该公司多次被咸阳渭城法院、西安莲湖法院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1月9日晚,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通过天眼查上公布的手机号试图联系钱某,电话被挂断。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找到2019年12月19日西安莲湖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为原告钱某与被告西安利君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利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判决支持钱某涤除其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中提到,1998年,钱某入职利君集团,担任董事长秘书一职。2002年9月26日,利君集团指派他到利君包装公司兼职董事职务。2005年8月,钱某被任命为利君包装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钱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在利君集团办理了退休手续。2015年5月,利君集团重新调整领导班子工作分工,董事会秘书一职由张某担任,下属企业任职一栏填写“包材公司董事长”,但并未召开董事会选举张某为董事长。

虽然无法联系到钱某,在多份公开判决中,均可看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因利君包装公司与咸阳瑞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向利君包装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传唤到庭,要求钱某作为利君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立即配合清偿债务。虽早已退休多年,没有留任也未参与被告公司经营,但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工商登记信息,认为作为利君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积极配合清偿利君包装公司拖欠的债务,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

>>焦点问题

保全的设备厂房残值去哪了?撤回协助执行通知书审判长:跟我这个裁定不牵扯

1月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和姬先生联系到渭城法院该案的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对方称:“不能陈述,不介入。”再联系到渭城法院办公电话,工作人员说,裁定的审判长何法官不在办公室。

随后,通过手机号联系到裁定的何法官,姬先生询问,自己交了保全费,财产没有得到保全,这到底谁的责任?“我保全的设备和厂房总有残值,到啥地方去了?”对此,裁定法官说,姬先生所提到的,“跟我这个审理裁定不牵扯,有事去办公室说。我正忙着,在外面。”

2月1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何法官了解进展,他说,自己不是执行法官,关于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裁定,姬先生已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等结果就行。

>>律师说法:

参与执行异议程序的同时,可起诉拆迁部门请求拆迁赔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涉案姬先生交了5000元保全费,查封了被执行人厂房内设备,显属正当执行程序,法院查封行为合法有效。然而,涉案查封物(即厂房内的设备)在拆迁过程中,不知去向,这涉及到查封物保管和责任归属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利君包装公司对查封物负有保管义务,否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赵良善强调,由于查封物已灭失,无法继续被采取执行措施,但如查封物对应有拆迁款情况下,则拆迁款属于查封物的等价转换,此背景下,姬先生要求执行拆迁款系合法诉求。但拆迁款属于新的标的物,其权利归属决定执行款是否能被有效执行。如果拆迁款属于利君包装公司所有,则姬先生有权申请法院执行该拆迁款。但如拆迁款涉及其他权益人(如利君制药公司或拆迁方),则会引发执行异议。

赵良善指出,在法院查封期间,查封物仍被拆迁,不翼而飞,这涉及到拆迁部门的责任,拆迁部门若明知或应当明知拆迁范围内存在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则有义务及时向法院报备,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因为在法院执行中,任何部门均应当配合,这是一项具有法律公信力的司法措施,具有权威性,如拆迁部门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拆迁物灭失,从而导致他人基于查封物的权利受到影响的,拆迁部门则存在一定过错。

赵良善介绍,协助执行是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协助法院执行相关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所以协助执行的前提是协助方负有履行或支付等法定义务,如果协助方自身并不具备履行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指义务的条件,或者并无需要履行的义务,那么协助执行的前提将不成立,届时法院会做出撤销文书处理或调整执行方案。涉案对方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撤回了关于拆迁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或许因拆迁款的归属存在争议而引起的。

赵良善表示,既然存在争议,就说明协助执行的义务并非确定的义务,姬先生可以考虑参与执行异议审理过程,通过法院调查取证或自身提供证据证明拆迁款所属被执行人,而姬先生属于合法债权人,如执行异议成立,则可以请求法院继续恢复对执行款的执行措施,例如协助执行等。鉴于此,后续姬先生不妨参与上述执行异议程序,与此同时,也可以拆迁部门对于查封物的灭失存在过错为由,将拆迁部门诉至法院,诉请侵权赔偿。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记者佘欣/文 强军/图

(责任编辑:白睿祺 李晓庆)
关键词:利君制药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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