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查封的设备,现在都不知所踪
姬先生说,现在自己彻底傻眼了,要钱没钱,要东西没东西,交了保全费,查封的资产也都拆没了,拆迁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撤回了,“我都想不通,法院查封的资产是有法律效力的,要执行的,又不是个人资产,说没有就没有了?利君制药公司把查封的东西都拆没了,我肯定要找他们问啊!贴了封条的东西都去哪了,这是藏匿?我2016年3月交了保全费,这么多年渭城法院执行法官跑断腿,判决法官如今一纸推翻,保全了啥?东西没了保全费法院退不退,按啥退?跟开玩笑一样。”
>>渭城法院
利君包装公司欠钱不还,查封物拆迁后不见踪影,渭城法院多次下协助执行通知
在姬先生提供的材料上,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显示,2016年3月30日,瑞意公司交了5000元保全费。
2016年12月27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两份判决,被告西安利君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咸阳瑞意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给付货款985946.58元及利息。借款一案保全费2270元,货款一案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西安利君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一份2024年10月17日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经法院查明,上述判决生效后,瑞意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2024年4月26日,渭城法院向西安大兴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发送(2018)陕0404执恢17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单位停止向利君制药公司在限额2083607.43元内停止支付。
2009年10月14日,利君包装公司与利君制药公司、利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承租位于该厂东厂区的土地,利君包装公司只能用于其新彩印生产线的建设和正常生产,且形成独立的物流和人流路线。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不能转租,租赁场地自行管理。租赁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2021年9月17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湖分局土地储备中心、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利君制药公司三方签订《土地储备补偿协议》,约定利君制药公司名下两宗地(185.2亩),向利君制药公司支付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收储、财政补助、搬迁补助、安置职工等),共计92833.5964万元。
裁定又撤回协助执行通知书,欠债方收没收到拆迁款,需要债主来举证
渭城法院的该裁定书还明确提到,渭城法院于2024年4月26日向西安大兴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发送(2018)陕0404执恢17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向利君制药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需要确认利君包装公司是否对利君制药公司享有相应收入、到期债权、股息或分红等。案件审查过程中,瑞意公司基于利君包装公司与利君制药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认为《土地储备补偿协议》中的赔偿款项包含利君包装公司厂房等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据此认为应当执行利君制药公司相应款项。
关于该意见,渭城法院认为,因利君制药公司否认欠付利君包装公司拆迁补偿款,瑞意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瑞意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利君包装公司对利君制药公司享有其他相应收入、到期债权、股息或分红等,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西安大兴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停止向利君制药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的执行行为应予撤销。此外,因利君制药公司否认欠付利君包装公司拆迁补偿款,瑞意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其若认为利君制药公司欠付利君包装公司相应款项,其可在利君包装公司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行使代位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裁定撤销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的(2018)陕0404执恢17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
对此,姬先生并不认可,他说:“近10亿拆迁款,还不上我的200万元。我保全的资产,利君制药公司拆没了,贴封条的设备都没了,我该如何举证?既然利君制药公司否认欠付拆迁款,他拿证据不是更好拿?8年的保全、查封措施枉法撤销,我的查封物向谁主张?”
>>利君制药
厂区早已盖起新楼盘,与利君包装公司是租赁关系
1月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位于西安西郊的利君制药公司,园区里部分土地早已盖起了新的楼盘,利君制药厂区大门处有人值守,工作人员说,法务部已经搬走了,不在这里上班了。
2020年11月20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向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单位停止向利君包装公司在限额2083607.43元(本金、利息、诉讼费等1680318.55元及迟延履行金403288.88元)范围内进行支付,并将该款项付至法院指定银行账户。送达回证上,手写留有利君制药法务部负责人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