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陕西省西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依据西安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决定,西安国际会议中心等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西安世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西安国际会展中心展览馆等3个项目建设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等5家银行贷款70亿元,截至2021年6月末,项目实际提款61.5亿元,其中26亿元用于西安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建设支出,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6亿元。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西安市市长上官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西安市副市长李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和检查;对时任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主任门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和检查;对时任西安市财政局局长杨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西安市财政局局长李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四、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要求代理银行垫付资金且长期未清算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鄢陵县财政局违反各地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的规定,按照自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委托合作协议》,要求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延期清算,违规垫付应由财政负担的支出12.84亿元;2020年3月至10月,鄢陵县财政局按照自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鄢陵支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委托合作协议》、《鄢陵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要求建设银行鄢陵支行延期清算,违规垫付应由财政负担的支出7.3亿元。上述资金合计20.14亿元,用于工程款、购买土地指标款、业务经费、民生类项目等支出。截至2022年1月末,鄢陵县财政局未清算长期垫付资金,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0.14亿元。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鄢陵县委书记、鄢陵县县长李某某作出免职处理并给予诫勉;对时任鄢陵县县长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鄢陵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三级调研员张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鄢陵县委常委、副县长韩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鄢陵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连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鄢陵县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耿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作为项目投资回报来源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
2021年1月,依据彭州市委、彭州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以及彭州市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彭州市濛阳新城片区开发投资合作实施方案》,彭州市政府授权彭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濛阳新城片区综合开发城市综合运营商,开展区域内基础设施、地产开发等项目的投资、融资、开发、建设及运营工作,并承诺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作为项目投资回报来源。截至2021年9月末,该公司累计筹集资金4.32亿元用于新城片区建设,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32亿元。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彭州市委书记王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陈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委副书记、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张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彭州市副市长、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胡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副市长、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龚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对时任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马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彭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覃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