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并根据相应结论,由核查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者向资质认定部门作出撤销相应许可事项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在技术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面审查工作程序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远程评审工作程序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
来源:陕西省质量认证认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