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家驾校都有经营许可证,后来变更为备案制,进行了备案。”杨江红说,他们还不掌握9家驾校统一收费一事的情况,也不掌握9家驾校联合经营的情况。只要驾校达到了训练场、教练车、教练等条件,均可以进行备案。驾校转让经营权,不需要在交通部门备案,“我们每年会对辖区驾校进行质量信用考核,要求不能搞垄断经营,不能无限压低价格,打价格战。”
杨江红解释道,辖区内有9家驾校,去年质量信用考核了7家驾校,“飞翔驾校和乔士达驾校因为场地不合格,没有进行质量信用考核。乔士达驾校的场地还属于在建状态。”
记者询问,飞翔、乔士达驾校没有通过年度质量信用考核,可以招生吗?杨江红说,不能。
3家驾校对剩余6家驾校进行承包,该情况是否属于垄断经营?交通部门是否介入调查?杨江红说,他们会通过联合执法,调查相关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
西安驾校收费3600元至4200元不等,约数百元利润空间
“联合体往往出现在驾校数量较少的区域。”一名在陕西省西安市从事驾培行业多年的驾校负责人说,部分区域驾校数量仅10家左右,且各家驾校负责人能坐到一起,为避免恶性竞争、扰乱市场,会统一商量驾校的收费标准。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近两年来,驾培行业的发展黄金期已经结束了,“报考驾校的人相较往年少了不少。”“联合体牵扯驾校越多,利益冲突也就越多,越难以达成。”
该负责人认为,商洛市3家驾校负责人联合起来,高价承包其他6家驾校,本质上是在赌。承包本身意味着尝试,若联合体无法盈利,来年就会解散,“如果已经验证这种模式的可行性,其应会尝试通过收购等方式,实际控制这些驾校。”“西安在计时打卡之初,也传出定价四五千元的时候,但坚持不过1月,就在市场调节下,降价至3600元至4200元不等。”
此外,监管部门之所以不要求统一价格,是在于不同驾校的地租成本、距离市区远近等均不相同,“一些驾校离市区远,价格如果和距离市区近的驾校同价格,就面临无人报名。”
“计时打卡对驾校总体是利好的。”该负责人说,黑驾校、黑教练之所以能低价招生,在于其只需要将资质挂靠一家驾校,不需要场地等,就可以开展业务,但随着“计时打卡”政策的推广,政策层面挤压了黑驾校、黑教练的生存空间,“现在必须在驾校训练场内练车,且有学时打卡要求,他们自然就办不下去了。”由此带来的,是正规驾校利润空间一定幅度的增加,“以西安为例,市场驾校收费在4000元上下,每个学员的油费成本在400元左右,利润空间为数百元。”此外,政策还对驾校的承载能力做出了规定,“以3类驾校为例,教练车最多20辆,每辆每月最多招6个人,一年最多招收1440个学员。”
”他们承包其他6家驾校,应该是核算过‘计时打卡’后的利润成本。“该负责人认为。他表示,计时打卡后,驾校的经营逻辑会从以往“尽快让学员毕业”,转变为“秩序、规范化管理”,以前学员没有学时要求,尽快毕业就可以省油料、人力成本等。如今有严格的时限要求,这部分开支无法节省。“因此,驾校教练的工资水平会一定幅度缩水,以西安为例,驾校教练工资6月至8月旺季时,大约六七千元;其余的淡季,则为四五千元,”只要学生学时足够,考试通过率会上升,且通过考试后的上路稳定性,相较以前会提升很多。“西安没有对教练有合格率的相关要求。”
律师分析——
涉嫌形成“经营者集中”,违反我国《反垄断法》
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刘东晨律师表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四种类型的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本案中,如果“3家驾校通过承包6家驾校、进而集体涨价、统一管理、价格”情况属实,那么,九家驾校可能涉嫌形成“经营者集中”,即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具有或者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涉嫌垄断行为。
刘东晨分析,若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执法单位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刘东晨强调,需要指出的是,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应受访者要求,周林、陈丽、张准、周凯、赵亮等均为化名)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记者 张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