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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全市范围内即日起机动车全部限行

商洛全市范围内即日起机动车全部限行
2021-12-30 10:51:19 来源:商洛新闻网

近日,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相继发布通告:即日起,辖区内严格限制车辆通行。详情如下:

商州区关于辖区内道路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因疫情防控形势需要,为有效减少车辆流动、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商州辖区内道路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

一、限行时间:2021年12月30日20时起,全天24小时限行。

二、限行区域:商州辖区内所有道路。

三、限行规定:

1.辖区内所有机动车原则上限行。

2.军警、消防、救护、应急、公务用车等有标识的特种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3.民生保障车辆(含生产生活物资运送车辆、邮政物流车辆等)、防疫物资运送车辆、防疫公务用车、医务工作人员用车等,凭证通行。

4.其它因特殊需要通行的,持单位或村(社区)证明申领车辆通行证,凭证通行。

四、审批程序:

1.车辆通行证办理工作,由商州区疫情防控办负责审批(电话:2366907)。办理点设在商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话:2185071)。

2.车辆通行证审批实行现场申请,即时免费办理。

3.市内其他各县需进入商州辖区的车辆,凭各县制发的车辆通行证通行。

五、持证通行车辆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司乘人员均须自觉配合工作人员查验。

六、市外车辆进入限行区域的,须按本规定执行。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电子警察抓拍或民警现场执法,依法从严处理。

八、限行措施解除时间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商州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洛南县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有效减少车辆流动、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县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

一、限行时间:2021年12月30日零时起,解除限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限行区域:全县所有道路。

三、军警车、消防救援车、医疗救护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民生保障车辆、抗疫物资运输车辆、公务用车持通行证通行,其余所有车辆一律限制通行。

四、外地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洛南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丹凤县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的通告(第21号)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有效减少车辆流动、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县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

一、限行时间:2021年12月30日零时起,解除限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限行区域:全县所有道路。

三、除军警车、消防救援车、医疗救护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民生保障车辆、抗疫物资运输车辆,公务用车持通行证通行外,其余所有车辆一律限制通行。

四,外地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丹凤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29日

商南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车辆通行管控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车辆流动,最大力度预防疫情传播,决定自2021年12月28日16时起,商南县城范围内实行限制车辆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限制车辆通行。城区内所有机动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卫生防疫、持有通行证物资运输、应急救援、防疫公务、城市管理等特种车辆除外)一律不得在县城城区道路上行驶。

二、党政企事业单位、部门因公务、工作需要运行车辆,向县防肺办交通管控组申请,经审核后由交通管控组给予发放通行证。

三、严格审查为商南县企业、单位运输生产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为发展生产、牲畜养殖所有原料,运输粮油蔬菜、煤气、防疫物资、药品等生活物资。通行证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村社区主动申报,属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由行业部门加注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到县防肺办交通管控组办理车辆通行证;属村社区管理的,由村社区盖章,镇办加注意见后,到县防肺办交通管控组办理车辆通行证。各卡口严格查验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证,对高风险地区车辆或无通行证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劝返,一律不得进入,各卡口不得放行,对持有通行证的车辆按照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两码测温的流程进行查验,对车辆消毒登记后予以放行。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由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据电子监控记录和现场查获记录,一律按闯红灯违法行为查处;违反上述规定上路行驶的摩托车、各类电动车,一律查扣。

五、待产孕妇、突发重大疾病等确需就医就诊人员,允许临时通行,在3个工作日内持诊断证明到县交警大队销号。

六、各镇办可根据本通告,结合实际进一步作出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车辆管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城区人员出行和车辆通行管控措施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商南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山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车辆通行管控的通告

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有效减少车辆流动、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全天候禁止所有车辆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2021年12月29日17时起,全天候24小时限行。

二、限行区域:磨沟口以西、仙人科以南、西河村以东、桃园社区以北、南山根以北所有区域。

三、限行车辆:除警车、军车、医疗急救、防疫物资及人员运送、指挥调度、民生保障运输、应急救援等车辆凭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的疫情防控车辆专用通行证通行外,其余机动车辆一律禁止上路行驶(含老年代步车、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党政企事业单位、部门因公务、工作需要运行车辆,向县防肺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后给予发放通行证,凭通行证通行。

四、各小区、各村组疫情查控点要加强车辆人员管控,禁止车辆驶出小区、村组上道路行驶。

五、严格审查全县企业、单位运输生产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为发展生产、牲畜养殖所有原料,运输粮油、蔬菜、煤气、防疫物资、药品等生活物资。通行证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村社区主动申报,属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由行业部门加注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到县防肺办办理车辆通行证;属村社区管理的,由村社区盖章,镇办加注意见后,到县防肺办办理车辆通行证。各卡口严格查验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证,对高风险地区车辆或无通行证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劝返,一律不得进入,各卡口不得放行,对持有通行证的车辆按照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两码测温的流程进行查验,对车辆消毒登记后予以放行。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由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据电子监控记录和现场查获记录,一律按闯红灯违法行为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上述规定上路行驶的摩托车、各类电动车,一律查扣。

七、待产孕妇,突发重大疾病等确需就医,又无救护车运送就医人员,允许通行,在3个工作日内持诊断证明到县交警大队销号。

八、各镇办可根据本通告,结合镇办实际作出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车辆管理。

九、解除管控时间另行通告。

山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镇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车辆管控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车辆流动,最大力度预防疫情传播,经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2021年12月29日14时起,在县城范围内禁止车辆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限制车辆通行。所有机动车辆非必要不得在县城城区道路上行驶(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卫生防疫、持有通行证的物资运输车、应急救援、防疫公务、城市管理等特种车辆除外);

二、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通行车辆的,须向县防办交通管控组(县交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发放通行证后,方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

三、为镇安县运输生产生活物资和防疫物资的车辆必须严格审查,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镇办向县防肺办交通管控组(县交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发放通行证后,方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

四、待产孕妇、突发重大疾病等确需送医院就诊的车辆,经防疫执勤人员确认后可以放行,当事人须一周内持车辆有效手续和诊断证明到县交管大队销号;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机动车辆,由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交通法规从重从快从严查处。违反上述规定上路行驶的各类非机动车辆,一律查扣;

六、各镇办可根据本通告,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进一步作出详细具体规定,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车辆管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城区车辆通行管控措施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镇安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柞水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车辆通行管控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车辆流动,最大力度预防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决定自2021年12月30日12时起,在城区范围内实行限制车辆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限制车辆通行,城区内所有机动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卫生防疫、持有通行证物资运输、应急教援、防疫公务、城市管理等特种车辆除外)一律不得在城区道路上行驶。

二、党政企事业单位、部门因公务、工作需要通行车辆,向县防肺办申请,经审核后发放通行证。

三、严格查验为柞水县企业、单位运输生产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以及牲畜养殖业所需原料、粮油蔬菜、煤气、防疫物资、药品等生活物资的车辆。通行证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村(社区)主动申报,属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加注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到县防肺办办理车辆通行证;属村(社区)管理的,由村(社区)盖章,镇办加注意见后,到县防肺办办理车辆通行证。各卡口严格查验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中高风险地区车辆或无通行证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劝返,一律不得进入,各卡口不得放行。对持有通行证的车辆按照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扫两码、测温的流程进行筛查,对车辆消毒登记后予以放行。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电子监控记录和现场查获记录,一律按闯红灯违法行为查处;违反上述规定上路行驶的摩托车、各类电动车,一律查扣。

五、待产孕妇、突发重大疾病等确需就医就诊人员,允许临时通行,在3个工作日内持诊断证明到县交警大队销号。

六、各镇办可根据本通告,结合实际进一步作出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车辆管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城区人员出行和车辆通行管控措施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柞水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来源:商洛新闻网

(责任编辑:瞿永昊 国光)
关键词:商洛,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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