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安市黄陵县工业和煤炭局发布了对陕西建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黄陵﹞煤安罚﹝2024﹞124014号),存在多项违法事实,陕西建新煤化被罚款1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建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43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皮带机头机头拉线松弛,急停闭锁未固定牢靠;
2.4304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风门穿线孔未用黄泥进行封堵,漏风;
3.43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3050m处右帮高压接线盒两侧无电缆说明牌;
4.4214回风顺槽第12#钻场瓦斯抽采管路距照明电缆间距不足300mm;
5.4214综采工作面未安设全断面自动喷雾;4301回风巷全断面喷雾无雾化效果;
6.4214回风顺槽第12#钻场瓦斯抽采钻孔管路内有积水,影响抽采负压;
7.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中井下消防材料库物资清单未按《矿井防灭火设计规范》进行配备;
8.井底中央水泵房至水仓入水口通道高压电缆与排水管同侧布置,安全距离不够300mm;
9.43盘区胶带运输机机头1#主驱动滚筒,闸瓦间隙大于2mm;
10.43盘区1#瓦斯抽放泵站瓦斯抽放泵未安装振动温度传感器。43盘区1#瓦斯抽放泵站光学瓦斯传感器气密性不完好、漏气。
以上事实涉嫌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4.1;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5.《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6;6.《瓦斯管道输送水封阻火泄爆装置技术条件》(AQ1072-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三项;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项;《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10.《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5.《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7.《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8.《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0.《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黄陵县工业和煤炭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5.《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7.《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8.《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0.《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决定对陕西建新煤化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责令改正,处一万五千元罚款(¥15,000.00);2.处一万五千元罚款(¥15,000.00);3.处一万五千元罚款(¥15,000.00);4.处一万五千元罚款(¥15,000.00);5.处一万五千元罚款(¥15,000.00);6.处一万五千元罚款(¥15,000.00);7.处一万五千元罚款(¥15,000.00);8.处一万五千元罚款(¥15,000.00);9.处一万五千元罚款(¥15,000.00);10.处一万五千元罚款(¥1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据企查查显示,陕西建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01月31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腰坪乡新村,法定代表人为胡同计。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开采、自产煤销售;洗精煤生产;煤矿设备的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