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发布了对宁夏宝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北监能罚决字〔2024〕19号),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宁夏宝丰新能源公司被罚款3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宁夏宝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投资建设的红墩子矿区光伏产业综合示范园一期 350MWp 电站项目配套 220kV 升压站扩建项目实施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宁夏宝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宝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红墩子矿区光伏产业综合示范园一期 350MWp 电站项目配套 220kV 升压站扩建项目申请同意开展后续质监工作的请示》《关于宁夏宝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红墩子矿区光伏产业综合示范园一期 350MWp 电站项目配套 220kV 升压站扩建项目主要节点及工程进展情况说明》《开工报告》;
2.宁夏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关于宁夏宝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红墩子矿区光伏产业综合示范园一期 350MWp 电站项目配套 220kV 升压站扩建项目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报告》;
3.询问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并处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企查查显示,宁夏宝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3日,注册地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宁夏国际小商品交易中心1号楼1A02,法定代表人为张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