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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2024-06-27 14:53:46 来源:陕西人大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994年4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网络保护

第六章政府保护

第七章司法保护

第八章特别保护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平等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庭和学校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第四条民政、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宣传、网信、发展和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妇联、共青团、工会、残联、科协、关工委、青联、学联、少先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宣传报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栏目,营造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职责,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交由他人临时照护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残疾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和个性特点履行监护职责,并为其接受教育和康复训练提供支持。

对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护能力认定、采取监护干预措施、实施家庭教育指导,撤销或者恢复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树立正确的家教、家风理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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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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