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煤韩城矿业象山矿井
8月26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对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的行政处罚(陕(渭南)煤安罚〔2022〕118008),该煤矿因存在多个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被合并罚款24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7月18日至1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1.地面压风机房未安装温度传感器;2.矿井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对一般风险和低风险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3.21311回风联巷风门上部裙边压裂、底鼓,第一道风门关闭后漏风,第二道风门仅能够开启三分之一;4.采区密闭墙未按要求安设压差计,缺少闭墙内外检查排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其作出分别处5万元的罚款;处10万元的罚款;处5万元的罚款;处4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陕西陕煤韩城矿业下峪口煤矿
8月26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对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下峪口煤矿的行政处罚(陕(渭南)煤安罚〔2022〕118009、陕(渭南)煤安罚〔2022〕118010、陕(渭南)煤安罚〔2022〕118011),该煤矿因存在多个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被合并罚款10.4万元并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7月12日至1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下峪口煤矿:1.23306下进风顺槽有5米范围底鼓30至50cm;2.23306下进风顺槽掘进端头无防护网;3.矿井中央变电所通道密闭门门框变形,不能关闭;4.23308工作面运顺密闭处未设置行人过桥。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其作出分别处以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处生产技术部部长姬东2千元的罚款;处1万元的罚款;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处机电区区长尤智新2千元的罚款;处5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10.4万元并警告的行政处罚。
企查查数据显示,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张维新,注册资本为356472.24万元人民币,所属行业为道路运输业,经营范围包含:煤炭的开采、洗选、销售(限下属企业凭许可证生产、经营);普通货运(危险品除外);物资供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