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陕西高院联合省妇联发布5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01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可请求返还彩礼——杨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与苏某某经人介绍,于2022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居住至2022年7月。因夫妻感情不睦,杨某起诉要求离婚。婚前,男方苏某某曾给付女方杨某彩礼10万元,女方杨某向男方苏某某退还了1000元。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彩礼应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应综合考虑彩礼数额、是否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时间、共同生活情况、有无生育等因素。本案杨某与苏某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生活时间较短,未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女方杨某向男方苏某某返还彩礼65000元。
【典型意义】
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办理结婚登记是缔结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双方长期稳定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才是婚姻的本质特征。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离婚纠纷中确定彩礼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
02 彩礼范围应当结合当地风俗习惯、人均收入等因素综合认定——程某诉张某、张某某、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屈某某系张某父母。程某与张某于2020年6月订婚后同居生活,2021年5月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1月,双方发生矛盾,协商退婚事宜未果,程某遂诉至法院。另查明,恋爱期间,程某给付张某彩礼、“倒酒钱”、“香火费”、“离娘钱”及红包等共计166700元,并给张某购买礼品及“三金”。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程某主张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考虑到双方已举办结婚仪式且已共同生活,故酌情判决由张某及其父母向程某返还彩礼11万元。关于彩礼范围,法院根据媒人证言、双方当庭陈述,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对现金彩礼、“香火钱”、“离娘钱”、“三金”认定为彩礼,其余双方交往期间的礼品等未认定为彩礼。
【典型意义】
彩礼在各地因风俗不同,称谓和表现形式也不同,如“彩礼”、“香火钱”、“三金”等,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习俗和人均收入等,确定彩礼返还范围。该案对于引导农村文明婚俗具有典型意义。
03 给付彩礼导致家庭困难的,离婚时给付的高额彩礼可请求适当返还——谢某某诉郑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谢某某与郑某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男方谢某某婚前无子女,女方郑某婚前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婚前协商谢某某婚后入赘郑某家,并要求谢某某给郑某家8万元作为成婚押金,另购买“四金”及手机等花费19100元。婚后,郑某带孩子住在娘家,谢某某长期在外打工,节假日偶尔回家与郑某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不睦。谢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退还彩礼。另查明,谢某某父母均已离世,其户籍地老房已成危房,谢某某在外打工租房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