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陕西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36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发〔2022〕17号),全面拓展岚皋旅游客源市场,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和调动省内外旅行社、OTA平台和旅游服务机构组织、招徕游客到岚皋旅游的积极性。结合岚皋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奖补对象
凡组织、招徕游客到岚皋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研学科考、康体养老、拓展培训等活动的省内外旅行社、自驾俱乐部、户外俱乐部、网络营销机构等合法的旅游服务机构和自媒体。
二 奖补标准
(一)旅行社团队、机构奖补政策
1.奖补对象:具有旅行社经营资质的相关旅游服务机构。
2.奖补标准:
①购票奖(以在景区实际购票人数为准,10人〈含10人〉以上起团):一次性组织县外旅行团队来岚皋,游览1个收费景区,奖励组团单位10元/人;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奖补组团单位15元/人;游览3个以上收费景区,奖补组团单位20元/人。
②住宿奖(以在城区酒店、宾馆等接待单位实际住宿人数为准,10人〈含10人〉以上起团):一次性组织县外旅行团队在岚皋停宿1晚,奖补组团单位10元/人;停宿2晚,奖补组团单位20元/人;停宿3晚以上,奖补组团单位30元/人。
③乡村旅游奖(以在乡村旅游点实际住宿或用餐人数为准,10人〈含10人〉以上起团):一次性组织县外旅行团队到岚皋乡村旅游景点游览,并在乡村游景点住宿或用餐的,奖补组团单位10元/人。
④大团叠加奖:对一次性组织县外游客35人(含35人)以上乘坐大巴来岚皋旅游,游览县域内3个以上景区或乡村旅游点并停宿3晚(不含3晚)以上,在享受组团旅游奖的基础上叠加奖励旅行社1000元;停宿1周(含7天)以上,在享受组团旅游奖的基础上叠加奖励旅行社2000元;停宿2周(含14天)以上,在享受组团旅游奖的基础上叠加奖励旅行社3000元;停宿1月(含30天)以上,在享受组团旅游奖的基础上叠加奖励旅行社5000元。
⑤机构奖:鼓励企业、协会、高校等相关机构组织县域外游客来岚开展旅拍、摄影、写生、采风、艺术创作等各类旅游活动,在岚皋举办(承办)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文化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开展企业行业年会、展会、团建、新品发布等活动,每组团人员30人以上(含30人),入住1晚以上,根据组团规模、消费情况、入住时间和影响力等因素,对组团企业、协会、高校等相关机构给予每人每天30元奖励,最高奖补不超过5天。
⑥入境奖:组织入境游客(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以10人〈含10人〉次为奖补基数,每人次奖补50元。
以上奖补实行一团一奖,除①②③项可叠加奖补外,其它项取上限进行奖补,不重复奖励。
3.奖补依据:组团计划单、本办法明确的接待确认单(必须有景区、住宿单位的签字盖章、收费票据);入境游客需要提交游客来源地及护照等相关信息。
(二)OTA平台、网络组团、自媒体营销奖补政策
1.奖补对象: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OTA平台、旅游网络营销机构、自媒体达人,官方账号除外。
2.奖补标准:年度内累计引进和组织游客来岚或销售岚皋景区门票3000-5000人次的,按5元/人次奖补;5000-8000人次的,按8元人次奖补;10000人次以上的,按10元/人次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