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大型车辆拉着上百吨的货物违法上路,此车一过,旁边的人和车都不由自主地“礼让三分”,整个地面仿佛都在颤抖。
“百吨王”是指车货总重达100吨以上的严重超载超限违法货运车辆。严重超载超限不仅会直接损害公路和桥梁运行安全,还严重影响车辆制动性能,很容易引发惨痛的道路交通事故。
近日,定边法院对一起“百吨王”危险作业罪案件进行开庭并宣判,被告人李某和白某某均以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雇佣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其经营的宁C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辆,于2024年7月23日在拉运石料时被交警查获超载88.9吨,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吨,超限率为181.43%,依法处罚后责令其整改。2024年8月25日,该车辆行至G244国道283公里处时,因超限超重违法行为被再次被交警查获,经过磅,该货车总质量超过100吨以上,超载超限率196.41%,该车涉及多次违法,相关人员涉嫌危险作业罪。2024年9月9日,车主李某和司机白某某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白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李某、白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白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相关依据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百吨王”有什么危害?
1.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超载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车辆制动、操作等安全性能较低,极易发生制动距离变长、爆胎、刹车失灵、钢板弹簧折断、半轴断裂等险情,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2.增加事故中人员伤亡概率货车超载量越大,其总质量也会变得越大,一旦超载货车与其他小型车辆发生碰撞,将大大增加小型车辆驾乘人员的伤亡风险。
3.影响车辆及公共设施的使用寿命超载会使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发生改变,关键部件损耗严重,如焊点断裂、车架变形、发动机负荷过大等,缩短车辆的使用寿命。此外,超载车辆还会破坏公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给公路、桥梁结构带来灾难性的打击。(方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