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向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承包一块土地,该土地又被光伏用地征用,征用的补偿款全额兑付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称这笔土地补偿款应归村委会所有,故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
该承包征地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款15302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12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同意向申请执行人兑付土地补偿款。被执行人某村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分别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经审理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耐心调解,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当庭兑付40109.67元。剩余案款,由执行干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8069.33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圆满执行完毕。
案件执结促和谐,案结事了人心安。定边法院将坚持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切实解决执行难为抓手,忠实履行职责使命,主动融入平安定边建设工作大局,全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