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对府谷县蓝天盛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陕K环罚〔2022〕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因发电项目烟气排放第二季度超标,被罚款6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府谷县蓝天盛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发电项目烟气排放第二季度累计超标20天,其中氮氧化物最大浓度468.15mg/m3,超标3.68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合计60万元罚款。
据企查查显示,府谷县蓝天盛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19日,地址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镇石板台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杨存霞,最终受益人是高光清、闫光小、杨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