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警示教育,近期,省应急管理厅从各地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中选取4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以期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形成震慑效应。
案例一:
安康市应急管理局对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曾某某网上购买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日,安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通过考试微信公众号对该公司焊接特种作业人员曾某某所持证件进行核查时,发现系统内无该人员信息。安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向企业传唤该员工进行问询,经调查曾某某承认未参与培训和考试,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为网上购买,执法人员遂即没收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5月31日安康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线索和材料向安康市公安局移交,并送达了《案件移送书》。安康市公安局于2022年6月1日立案侦办。
以案释法:
本案中,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不经专业培训,非法获取伪造的假证,给社会治理与安全生产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对持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打击违法使用假证行为,对抱有侥幸心理的无证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起到了良好的推进作用,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力度,依法惩治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案例二: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对蒙古兴安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0日,暗查暗访发现内蒙古兴安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陕西宝莱家人造板有限公司铜川人造板加工项目粉尘爆炸风险专项评估报告》存在:1.《检查表》中关于检查实际情况多描述为“据企业称符合规定”,据此得出“该项目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结论。2.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设施部分仍存在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取控爆措施;3.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4.采用正压吹送粉尘的除尘器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措施。以上问题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原《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相关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权,将该公司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不能停留在一般问题、常规问题上,要把检查内容放在重点检查事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上。特别是对重点企业检查,不但要检查是否进行了重大安全风险评估,同时要检查重大安全风险评估是否全面完善,给出的评估结论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假报告。发现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真正体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案例三:
西安市雁塔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移送苏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2年9月1日,雁塔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电子正街南延伸段中石化电子正街加油站对面的一空院有人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雁塔区应急管理局会同雁塔区公安分局、杜城街道办对该场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存在:1.现场储罐内存储甲醇23543L(约18834公斤);2.甲醇经营人苏某某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3.现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条件;4.该窝点已非法销售甲醇累计48926公斤,非法销售额达12万余元。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9月5日雁塔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线索和材料向雁塔区公安分局移交,并送达了《案件移送书》。雁塔区公安分局于2022年9月5日立案侦查。
以案释法
本案中,该非法窝点安全设施设置不符合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存在多处安全隐患,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周边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合力,充分打击了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四:
西安市西咸新区应急管理局对陕西唐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红光路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刘某某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日,西咸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陕西唐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红光路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实际设置的4具埋地储罐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描述不符;2.擅自改变加油枪、液位仪、卸油口等标识标牌名称;3.卸油员将92号汽油卸放至柴油地储罐。以上问题反映了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刘某某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尽责,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权,责令主要负责人刘某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
本案中,《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通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让企业主要负责人体会到“切肤之痛”和如何发挥好“关键少数”作用,起到了教育警示,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达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