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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发布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延安市发布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2024-09-10 18:15:21 来源:延安市计划生育协会

9月10日,延安市计划生育协会发布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延安市发布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申报条件

(1)本人为我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国家和陕西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扶助标准

100元/月/人,1200元/年/人

申报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

(2)行政村、社区初核情况、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办;

(3)乡(镇)、街道办事处初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计生协;

(4)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计生协最终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确认意见,反馈确认结果,启动确认对象信息录入工作。

报送材料

(1)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本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独生子女证或双女户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5)各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农村独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申报条件

(1)本人为我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国家和陕西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现存一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独女户夫妇年满55-59周岁;

扶助标准

100元/月/人,1200元/年/人

申报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农村独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

(2)行政村、社区初核情况、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办;

(3)乡(镇)、街道办初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计生协;

(4)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计生协最终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确认意见,反馈确认结果,启动确认对象信息录入工作。

报送材料

(1)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本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5)各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申报条件

(1)本人为延安市户籍;

(2)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在女方满49周岁的基础上达到49周岁;

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460元/月/人,5520元/年/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对象49-59岁,590元/月/人,7080元/年/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对象60岁以上1000元/月/人,12000元/年/人。

申报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

(2)行政村、社区初核情况、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办;

(3)乡(镇)、街道办初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计生协;

(4)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计生协最终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确认意见,反馈确认结果,启动确认对象信息录入工作。

报送材料

(1)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本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5)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6)离婚、丧偶提供离婚证原件、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7)各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申报条件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补助标准

手术并发症一级每月520元/月/人,6240元/年/人;二级每月390元/月/人,4680元/年/人;三级每月260元/月/人,3120元/年/人。

申报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

(2)行政村、社区初核情况、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办;

(3)乡(镇)、街道办初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计生协;

(4)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计生协最终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确认意见,反馈确认结果,启动确认对象信息录入工作。

报送材料

(1)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本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5)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6)各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农村合疗

申报条件

(1)本人为我市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国家和陕西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纳入补助的子女未满18周岁;

(4)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两女孩的父母采取了相应的节育措施;

补助标准

40元/年/人,其中省级补助20元、市县级补助20元。

申报程序

(1)村(社区)填报《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0-18周岁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花名册》,初审并公示后报乡(镇)、街道办;

(2)乡(镇)、街道办初核情况后填报汇总表,连同《花名册》上报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计生协;

(3)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计生协复核并确认后,将《花名册》和《汇总表》上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4)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汇总统计全市享受补助人数,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报送材料

(1)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本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女户家庭及其他符合条件家庭提供承诺书;

(5)各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申报条件

(1)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2)生育(或抱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补助标准

120元/月/人,1440元/年/人

申报程序

(1)本人如实填写《延安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社区)审核并填写《延安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

(2)单位(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报乡镇(街道办)审核后,依次上报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计生协备案、汇总。

(3)符合政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已经办结养老金核定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利用养老金平台按月代发,补助金随养老金一同发放。未办结养老金核定的,待办结后随养老金一同发放。在职人员,由本单位审核后,补助金按月随工资一并发放。城镇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负责发放。

报送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本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证明复印件三份;

(5)各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独生子女保健费

申报条件

(1)工作单位或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2)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3)独生子女系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未超过18周岁;

补助标准

父母双方每月各15元

申报程序

(1)本人如实填写《延安市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社区)审核并填写《延安市申报独生子女保健费人员花名册》。

(2)单位(社区)对填写的《延安市独生子女保健费花名册》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乡镇(街道办)审核,依次上报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计生协备案、汇总。

(3)符合政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随工资发放,城镇居民由县区财政部门按时将资金划入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计生协独生子女保健费专户,委托金融代理机构直接汇入发放对象个人账户。

报送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本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各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

申报条件

(1)所在单位驻延安市或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市;

(2)没有违反国家和陕西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现无存活子女;

(4)未曾领取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

扶助标准

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

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陕西省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申报手册》,并向所在单位、村(社区)提供失独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村(社区)对资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上报驻地乡(镇)、街道办。

(3)乡(镇)、街道办审核确认后,上报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计生协审核确认,最终上报市级备案汇总。

报送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本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5)独生子女死亡证明、配偶单位人事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三份;

(6)离婚或丧偶的提供离婚证和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7)各县(区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各县(市、区)咨询电话

延安市:0911-8887726

宝塔区:0911-2492188

安塞区:0911-6532989

延长县:0911-8822143

延川县:0911-8111332

子长市:0911-7556299

志丹县:0911-6633544

吴起县:0911-7612440

甘泉县:0911-4229447

富   县:0911-3215645

洛川县:0911-8380568

宜川县:0911-4623831

黄陵县:0911-2617128

黄龙县:0911-3313177

(责任编辑:白睿祺 李晓庆)
关键词:延安市,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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