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发布了对陕西蒲白西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政法罚〔2023〕31012号和陕煤安监政法罚〔2023〕31013号和陕煤安监政法罚〔2023〕31014号),该厂因多项违反法律法规,被罚款12.8万。
行政处罚书显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于2023年7月15日对陕西蒲白西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陕西蒲白西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主斜井采用JSDB-30AY型双速多用绞车作为主要提升绞车用于大型物料提升,绞车无过卷保护、闸瓦间隙保护、松绳保护等安全保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且兼作进风井,井筒中消防管路未接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
3.主斜井为进风井口,现场检查时防火铁门无法关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4.现场检查时副立井提升机有一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超过2mm,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项。
5.21延轨下山架空乘人装置机尾越位保护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现场测试越位后传感器未触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项。
6.21延轨下山架空乘人装置紧急停车的开关装置安装至坡头变坡点,未延伸至机头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项。
7.井底车场信号硐室外有一处阻车器无操作把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8.中央水泵房、采区水泵房排水泵低压双回路供电无联络开关,且分接无极绳绞车等其他负荷。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款。
9.陕西安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设备型号JTYB-1.2*1.0“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安全生产检验报告”(编号CMACS/TS-23047)中天轮、滚筒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检验结论显示“不合格”,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对陕西蒲白西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警告,并处以12万8千元的罚款。
据企查查数据显示,陕西蒲白西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03月05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西固镇东文化村东,法定代表人为张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