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对山西杏花汾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汾阳市监处罚﹝2026﹞5号),山西杏花汾宾酒厂存在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山西杏花汾宾酒厂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酒制品生产;食品经营等,正常营业。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8日生产“窖藏原浆酒”(清香型白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规格:5L×1坛,生产商名称:山西杏花汾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号:GB/T10781.2)共计31箱,其中1箱用于检验室化验和留样,于2025年11月19日销售给客户徐成贵20箱。生产上述“窖藏原浆酒”所使用外箱于2025年11月10日从交城县晴天纸制品经销部购进,共购进了31个,单价为5元/个;泡沫是于2025年11月9日从汾阳市杏花镇轻型墙体材料厂购进的,共购进了31套,单价为4元/套;酒坛是于2025年11月13日从景德镇华尊陶瓷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31个,单价为25元/个;全部使用完毕,无剩余。“窖藏原浆酒”成本价为67元/箱,销售价为69元/箱;当事人现场能提供上述“窖藏原浆酒”的生产台账、成本核算单、检验报告、销售单。“窖藏原浆酒”标签标注产品标准号:GB/T10781.2,GB/T10781.2-2022中6.3明确规定“预包装产品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窖藏原浆酒”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构成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窖藏原浆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窖藏原浆酒”能保证食品安全且能采取补救措施,故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据相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后方可继续销售。综上,故该案件违法经营额为2139元,违法所得共计40元。
企查查数据显示,山西杏花汾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04-08,法定代表人为杨静,注册资本为550万元,位于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行业为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