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砍伐程序存在瑕疵,“影响邻地果树”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宝坤表示,根据《民法典》第250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村民在承包的土地上合法种植的林木,通常归个人所有。他指出,若屈老先生当年在自家承包地地头(四至范围内)种植树木,即使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其仍对树木享有所有权。村委会主张“集体土地上的树木归集体”需进行如下举证:①种植土地是否超出屈老承包地范围,确属未分配的集体公共用地;②当年种植是否经集体同意,或存在禁止个人栽种的规定。若村委会无法证明以上两点,则擅自砍伐涉嫌侵犯屈老财产权。李宝坤强调,即便认定树木归属集体,村委会处理也需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处分集体财产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砍伐前未公示、未通知村民屈老,明显存在程序瑕疵;此外,依据《森林法》第56条,非农村居民房前屋后零星树木的砍伐,需向林业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若涉事桐树非“零星树木”,村委会可能会因无证砍伐面临行政处罚。他认为,村委会称砍树为避免影响邻地猕猴桃生长,结合本次事项中的树木数量,此说辞明显缺乏依据,首先,是否构成妨碍事实需提供专业鉴定等客观证据证明桐树确实对邻地造成光照、养分等实质性损害;其次,村集体的处置方式也有待商榷,在影响尚无定论的情况下,村集体也应先与屈老协商修剪、移栽等方案,而非直接砍伐。(记者 王煜鑫)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