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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2025-03-21 12:02:44 来源:陕西发布

近日,据了解,省政府公布的《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在卫生监督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办法明确,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进行水质检测,并按照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涉水产品卫生安全。

在供水卫生管理方面,办法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基本卫生管理要求,即: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涉水产品;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进行水质检测并对各类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不得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其他规定。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管水人员和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人员每年组织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办法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水质处理材料、设备选址及放置等要求应当符合5个条件。即:以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设置符合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要求;根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额定净水量或者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质处理材料,更换的水质处理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规范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底部距离地面10厘米以上,与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直线距离在10米以上;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置于视频监控范围之内。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或者周边醒目位置,采取张贴告示或者运用二维码等方式公示以下信息:卫生管理人员健康证明及联系方式;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水质自检结果和检测报告;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以及巡查记录;水质处理材料的更换情况;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其他信息。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对其安装的现制饮用水设备的管理,保证现制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责任编辑:辛晓霞 秦乐)
关键词:陕西省生活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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