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的难题,陕西省政府决定将77项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制定《陕西省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下放至乡镇(街道)。今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需要对《指导目录》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省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
二、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从《指导目录》中选取乡镇(街道)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采取“一镇(街)一清单”赋权形式,逐乡镇(街道)制定承接事项目录及实施时间,经县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后,由乡镇(街道)实施。县级政府决定乡镇(街道)暂不承接的事项,仍由县级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权由乡镇(街道)依法行使的,县级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调整由市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权,区政府决定由乡镇(街道)承接的,市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再行使。
三、相关行政执法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后,县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县级政府部门与乡镇(街道)的职责边界。乡镇(街道)与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县级政府决定。乡镇(街道)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级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级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四、《指导目录》外,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县级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五、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及时纠偏正向。各设区市政府要统筹部署向乡镇(街道)赋权工作,加强对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下放承接行政执法权工作的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县级政府要加强乡镇(街道)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并持证上岗,保障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必要的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指导、监督、支持乡镇(街道)对承接的行政执法权无缝对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要会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承接落实工作进行评估,结合评估结果,提出下放事项动态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对《指导目录》进行调整。
附件:
1.陕西省下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2.向乡镇(街道)赋权重点任务分工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5日
附:陕西省下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共计77项)
1.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
2.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3.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4.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处罚
5.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6.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7.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8.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9.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10.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11.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12.对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没有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处罚
13.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4.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15.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16.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17.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18.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9.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20.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21.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22.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23.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24.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25.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26.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27.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28.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承接验收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罚
29.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30.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31.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
32.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经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罚
33.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物的处罚
34.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35.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36.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37.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38.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39.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40.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41.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42.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43.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44.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45.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
46.对毁坏水库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的处罚
47.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48.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49.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50.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51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和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含取缔)
5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的处罚
5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的处罚
5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55.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的处罚
56.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57.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58.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59.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不含取缔)
60.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的处罚
61.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62.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处罚
63.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64.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65.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66.对违反规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处罚
67.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警示标志的处罚
68.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69.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70.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71.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72.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73.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74.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75.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76.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77.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