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对镇巴县绿叶大酒店的行政处罚(镇巴县市监局处罚〔202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存在使用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等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73元;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人民币3540元;合计罚没款5113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