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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入坑作业携带烟火等违反煤矿安全行为,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炭公司被罚款8万

存在入坑作业携带烟火等违反煤矿安全行为,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炭公司被罚款8万
2024-11-07 13:39:0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存在入坑作业携带烟火等违反煤矿安全行为,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炭公司被罚款8万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发布了对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七罚〔2024〕14007号),该公司因存在在白班入坑作业时携带烟火等违反煤矿安全的行为,被合并罚款80000元并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1.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现场抽查采剥一队191号自卸车司机郑小平,未严格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在白班入坑作业时携带烟火;2.矿山三班生产,制定的带班计划为两班带班;3.矿用卡车保养记录检查结果一项全部打对号,不能如实反应检查保养情况;4.敷设橡套电缆未避开水塘地段,在集水坑处有电缆垂入水中;5.跨台阶敷设橡套电缆未避开有伞檐地段;6.电铲附近电缆敷设在路面上,未采取措施,防止设备碾压;7.未严格按照年度培训计划教育培训。

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该公司采取合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警告的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02日。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土石方工程施工、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等。

(责任编辑:辛晓霞 李卓)
关键词:陕西神延煤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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