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陕西秦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A长安环罚〔2024〕11-1号、11-2号),该单位因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罚21万元,该项目主管负责人被罚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6日对陕西秦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该单位2020年10月21日开始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钵鱼寨村158号投入生产,建成2条中联T-180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已建成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有:粉料罐密闭筒仓顶端设置专用布袋除尘器;搅拌机设置布袋除尘器;原料堆场采用全密闭式彩钢结构,地面硬化,设置喷雾抑尘设施;厂区安装自动喷淋洒水设施。2024年5月27日,陕西省监督帮扶检查组会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且未提供商砼站环保竣工验收资料;2024年7月4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复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仍未提供商砼站环保竣工验收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对此,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报告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限期内改正,处罚幅度:建设单位20-30万元、责任人5-7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陕西秦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罚款贰拾壹万元整、项目负责人姬进罚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据企查查数据显示,陕西秦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1日,地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钵鱼寨村158号,法定代表人为姬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