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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十余项违法行为, 陕西西韩兴隆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10日,罚200万

存在十余项违法行为, 陕西西韩兴隆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10日,罚200万
2024-02-08 16:41:46 来源:信用中国(陕西)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发布对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政法罚〔2024〕29013-29016号),该公司因存在18项违法行为,被罚款200万。

存在十余项违法行为, 陕西西韩兴隆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10日,罚200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煤矿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煤矿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井机械化改造安全设施设计》(含修改版)、煤矿企业批准的《矿井防治煤与瓦突出专项设计》的规定:在联合试运转期间首次开采保护层3号煤层的首采工作面3302综采工作面时,在3302回风顺槽底抽巷、3302底板岩巷布置下向钻孔同时抽采被保护层5号煤层所对应的回采区段瓦斯;也未对该回采区段被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及其有效保护范围进行实际考察,至本次现场检查时3302综采工作面已沿走向回采了810m(2023年12月28日起该采煤工作面停采);

2.2023年10月,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受煤矿委托编制、提交了《矿井防治煤与瓦突出专项设计(2023年修订版)》,至本次现场检查时,仍未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3.煤矿委托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试验考察出具了《兴隆煤矿3#煤层区域预测指标临界值及工作面突出预测敏感指标及临界值考察研究报告》,但该区域预测敏感指标的临界值、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均未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4.没有及时清除3304运输顺槽打钻的煤尘,现场局部煤尘厚度超过5cm,连续堆积长度约25m;

5.提供虚假情况。《韩城兴龙煤矿从业人员培训班学员签到表》2023年10月24日记录显示,工人房继栋全天进行培训,查询煤矿人员定位系统显示,房继栋早班入井作业;2023年11月16日防突办公例会会议记录与签字记录冲突,参会人员高超于15时10分入井,而会议开始时间为15时;

6.未对3301备采工作面第一评价单元(始采线前方300m范围)顺层预抽钻孔轨迹进行测量;

7.3304消突巷一部带式输送机开关处高压电缆与瓦斯抽采管路接触;

8.未按规定悬挂传感器。3304消突巷内四台钻机下风侧甲烷传感器距巷壁均小于200mm(实际约为100mm);3304消突巷一部带式输送机滚简下风侧一氧化碳传感器距顶板大于300mm(实际约为500mm);3304消突巷二部带式输送机滚筒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未安设在下风侧10m~15m处;

9.3303运顺联巷掘进工作面顶部部分锚杆支护失效;3304消突巷采用锚网索(杆)支护形式,进风侧风门以里15m处、780m处等巷道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

10.地面35KV变电站两回路电源未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11.在用的3304消突巷安设有带式输送机、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凸出部分与巷道帮部或相邻设施设备的安全间距普遍不足0.5m,不能满足行人、运输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3306回风联络巷内杂物堆积,且设置的控风设施的墙体仅留设1.13㎡断面的回风通道,现场实测风速达到18m/s,不能满足通风的需要;

12.瓦斯抽采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布置不规范。3304消突巷敷设的瓦斯抽采支路及其与钻场连接处,未装设瓦斯计量装置;该支管的适当部位,未设置除渣装置和测压装置;各钻场连接管低于支管且倾斜安设,未在连接管底端设置放水器;

13.3304消突巷内未设置行人过桥,从业人员需要跨越带式输送机,方可进入带式输送机内侧进行瓦斯抽采支管、钻场的检测作业;

14.地面35KV变电站10KV馈电开关柜零序保护未设置零序保护速断、过流保护;

15.地面35KV变电站绝缘手套不合格,适用范围≤30KV;

16.3302综采工作面机头侧两架液压支架接顶不实,局部片帮漏顶,超前支护30m范围内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采用一梁四柱,实际采用一梁两柱,且多处底鼓片帮严重;

17.3303运输顺槽联巷进风侧风门处水沟未设置逆向隔断装置;

18.正在掘进的3303运输顺槽联巷(岩巷)回风流进入3304运输顺槽(有人员施工穿层钻孔),钻孔施工作业对3303运输顺槽联巷掘进工作面安全造成威胁。

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三款;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6.《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7.1.1、7.6;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三款;11.《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12.《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6;1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二款;1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项;1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项;17.《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款;18.《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依据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5.《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决定对其1.责令停产整顿10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处一百五十五万元罚款(¥1,550,000.00);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4.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5.给予警告,对煤矿处7万元罚款(¥70,000.00);6.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7.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8.处四万元罚款(¥40,000.00);9.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10.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1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3.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14.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15.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16.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7.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18.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合并给予警告,责令停产整顿10日,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

企查查数据显示,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李向林,注册资本为40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马庄村西,所属行业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煤矿开采、销售。

综合信用中国(陕西)

(责任编辑:白睿祺 国光)
关键词:陕西西韩兴隆煤矿,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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