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11月10日发布对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焦化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2023〕178号),该单位因脱硝设施发生故障后未能及时修复,导致小时烟气排放量在6000-7000立方米之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处以5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8月16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焦化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单位因脱硝设施发生故障后未能及时修复,于2023年8月6日起停运脱硝设施,导致小时烟气排放量在6000-7000立方米之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停运,小时烟气流量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的,处55-60万元罚款”的规定,对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焦化有限公司处罚款伍拾伍万元整。
据企查查数据显示,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焦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赵家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郭光飞。
综合榆林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