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三河市利达路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A鄠邑环罚〔2023〕13号),该公司因沥青搅拌站未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被合并罚款2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三河市利达路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沥青搅拌站未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三河市利达路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污染防治设施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情节:报告表项目;处罚幅度:限期内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三河市利达路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责任人罚款5万,合并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