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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放问题油品且删除监控视频 汉中市长庆油田油气经销站被罚款80万元

违法排放问题油品且删除监控视频 汉中市长庆油田油气经销站被罚款80万元
2022-08-23 10:39:59 来源: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违法排放问题油品且删除监控视频 汉中市长庆油田油气经销站被罚款80万元

8月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汉中市长庆油田油气经销站的行政处罚(陕F环罚〔2022〕3号),该油气经销站因存在将问题油品抽出外排至加油站东侧下水道内,并故意删除加油站相关监控视频等多个环境污染行为,被罚款8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5月16日12时,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汉中市长庆油田油气经销站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调查,发现该经销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2.向水体排放油类;3.擅自倾倒危险废物。

该经销站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不足10吨处罚50-60万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向水体排放一般油类2吨以上5吨以下处罚款60-70万元。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擅自倾倒危险废物1吨以上不足3吨,处所需处置费用4-4.5倍罚款,处罚款80-9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汉中市长庆油田油气经销站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辛晓霞)
关键词:汉中市长庆油田油气经销站,长庆油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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