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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

陕西: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
2025-03-25 09:38:04 来源:三秦都市报

3月24日,记者从陕西省民政厅获悉,为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

明确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和标准

《通知》明确了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和标准。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

集中照护服务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市(区)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有集中照护服务需求的可自主申报

集中照护服务的申请主要有自主申报和主动发现两种方式。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并已纳入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另外,通过常态化探访关爱以及能力评估发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引导其及时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按照“先入住、后补助”原则,经评估确定为失能老年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以及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老年人等群体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

补助金原则上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补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申请通过的次月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拨付至本人“一卡通”指定账户或补贴对象授权确认的个人账户。符合条件并已领取补助金的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入住机构未满15日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申请当月核定补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入住满15日后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

对“套补骗补”等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在分配该项集中照护服务补助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数量等。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各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补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地方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中央补助资金。(记者 王嘉

来源:三秦都市报

(责任编辑:白睿祺 李晓庆)
关键词:陕西,失能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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